[2000-08-17] 中國實行審判長選任制
【中新社北京十六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今天在該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宣佈,作為今年中國法院改革「重中之重」的工作,各級法院將正式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度。目前,這一工作已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兩年內完成。
今天,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佈了《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
姜興長介紹說,根據這一辦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五年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一般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四年以上;基層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科以上學歷,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三年以上。同時,這一辦法對經濟、文化欠發達地區法院審判長在學歷等方面的選任條件亦作了變通規定。
他說,《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對審判長的職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度後,審判長將組織合議庭獨立地完成一般案件的審理,並依法作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同時,這一辦法對審判長應當承擔的責任,從「管理和監督」和「免職與懲戒」方面也作了詳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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