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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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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17] 肉店東主阻街判監七日

 【本報訊】一間肉食店舖的東主不理會法庭禁制令,不斷將貨物放在店舖前的行人路上,昨日被高院裁定藐視法庭,被判監七日。

 被告昨早缺席聆訊,稍後他與律師下午趕到法庭,表示是因為記錯日子,以為後日才聆訊。法官罕有地重新開審,並接納被告解釋,獲擱置入獄令,並要被告保證不再將貨物穢韘b公眾地方,阻塞通道。

 被告是美孚新村吉利徑二十三號A一間肉食店的東主盧耀河,他被指在九八年四月開始將肉食店的貨品和雜物,堆放在店舖前的公眾地方,違反大廈公契,管理公司多次警告無效,遂於去年一月成它V法庭申請禁制令。

 不過,被告無理會禁制令,繼續將紙盒、雞蛋及其他貨物放在行人路上,阻塞通道,管理公司再入稟法庭,高等法院法官昨早裁定被告藐視法庭,判監七日,被告沒有出庭應訊。

 被告昨日下午透過律師向法官求情,表示自己記錯日子,以為後日才聆訊,故昨早缺席聆訊;此外,他將店舖出租予他人,違規的是租戶,他會立即與對方停止租約。法官接受他解釋,將入獄令擱置,但不可再犯,兼付堂費。

 該食品公司以往把大量貨物堆積在行人路,嚴重阻礙路人,但昨日下午已經改善,貨物搬回店舖內,店員不肯評論法庭裁決。

 美孚新村管業處負責人表示,被告和他的代表律師突然出庭,而法官罕有地重新開庭,判被告暫時不用入獄,但要立即把貨物搬回店內,若再犯要立即入獄。

 管業處希望食品公司遵從法庭判決,又表示若果商戶遵守公契規定,便不用把案件搬上法庭。

 私人屋苑及公共屋村商戶貨物阻街事件非常普遍,有物業管理公司認為業主應加強合作,協助監管屢犯阻街的租客,甚至提前解除租約。

 今次有商戶因為貨物阻街最終要上庭受罰,有物業管理公司認為阻街而屢勸不聽的情況經常都有,今次判決很合理。如果商舖的租客亂糧f而阻街,業主就應和他解除租約。

 房署數字顯示今年一月至現在,檢控商戶貨品阻街個案就有二百九十五宗,包括有街市或舖頭的貨品阻街,如果商戶阻街,他們會先口頭警告,不聽的話,再發書面警告,到最後都不聽就會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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