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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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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22] 雷射槍捉快車合法

 【本報訊】去年被控超速但否認控罪並質疑雷射測速儀的準確程度和效能的一名男子,昨(八月二十一)日在裁判法院被裁定有罪。他被判罰款六百四十元及被下令繳付三千元堂費。

 一九九九年十月,上訴庭的裁決要求此宗超速案件重審,和暫停使用該款LT120-20雷射測速儀。

 根據上訴庭的建議,警方委託一位香港科技大學物理系的教授對該儀器進行詳細研究,證明它在操作時準確性無可置疑。

 裁判官昨日在判決中指出,測試的結論顯示雷射測速儀、雷達測速及視覺平均車速電腦及錄影記錄儀均準確無誤。

 案中被判超速駕駛的男子余敘勤(四十五歲)是一名的士司機,他有十五年駕駛經驗,九八年九月十三日深夜,他駕的士途經觀塘繞道時,被警員以雷射測速儀測到他駕之的士以九十一公里車速行駛,比該段道路法定的限速七十公里為高,遂遭警方檢控。余在法庭拒絕承認超速駕駛,他質疑警方當日的雷射測速器測錯了在他附近的其它汽車車速,而測速器沒有留底片可資證實他所駕之的士超速,因而拒絕接受檢控。他曾表示,為了上訴,他花費了三萬元,家庭經濟也因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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