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07] 保護文物 見證歷史
本港歷史源遠流長,可追溯至六千年前,而不同的歷史時期,亦先後留下釵h珍貴文物及古蹟,成為香港的歷史見證。特區政府成立後,特別重視保護各個時期的文物以及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在一九九九年中進行的全港性調查中,發現現時有七千多幢一九五○年前建成的樓宇,超過二百個考古遺址。這些均有賴於政府的有效政策、充足資源及運作良好的行政框架等之間的良性配合,加以保護的。
特區政府決心全力保護香港的文化遺產。這點充分反映在特首去年的施政報告中。報告表示,政府一直在做這方面的工作,並將檢討現行文物政策和有關法例,加強保護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及遺跡。
在這一施政理念指導之下,特區政府責令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調查、鑑定、記錄各類文物的工作,包括中、西式歷史建築物、石碑、考古遺址、炮台、墓碑及墓穴、橋樑、石刻及碑文等。建築物按其主要性分三級記錄。根據古物古蹟條例,古物事務監督只需與古物諮詢委員會商討,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即可宣布個別文物為法定古蹟,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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