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08] 本港律師被質疑水平
【本報訊】檢討香港法律教育及培訓督導委員會發表一份檢討法律教育第一階段的諮詢文件。文件指出,不少僱主及司法界人士都認為,本港新晉律師和大律師不但語文水平低落,而且思考方式狹窄,亦缺乏溝通技巧。
兩名來自澳洲的法律教授,在今年一月向商會代表、政府部門、司法機構,法律界人士、法律系學生、金融界、勞工及社會服務界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徵詢意見,撰寫成這份檢討本地法律教育的諮詢文件。
文件指出,大部份人士均對新晉律師有負面印象,包括中、英文語文水平下降,情況嚴重;溝通技巧劣拙;對委托人的需要不敏感;缺乏執業範疇以外的法律知識;缺乏求知慾,思考方式狹窄,缺乏多方面思維技巧;對需要終身學習的意識不高。
委員會成員之一的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周永健表示,其實對新晉律師的意見,只屬個別意見,外界經常對新律師都會有一些閒言閒語,亦有一些批評聲音。諮詢文件中的批評,只是希望可刺激起公眾的討論,批評是否屬實及如何改善,仍有待進一步研究。
諮詢文件中亦指稱,香港現時仍沒足夠律師,對大多數香港市民而言,法律服務費用高昂得不合理。法律系學生及畢業生崇尚尼Q主義,對有益公眾、免費或社區服務的工作皆不感興趣。
現時香港大學及城市大學均有提供三年制法學士學位課程,兩所法律學院皆承認,現行的三年制課程過於緊密。亦有意見認為課程修業期過短,修讀科目太多,令學生出現學習困難。
文件中提出要規管或監察法律教育機制的方式有三種選擇:(一)由專業團體制訂,監管和監察認陸黦~資格;(二)設立分流監管制度,由不同團體負責監管指定範疇;(三)由一法律執業者認鳥鷚c制訂認陸黦~資格要求,及進行監管和監察。不過,小組沒有就香港應採納哪一種方式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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