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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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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10] 《大清律例》與新界人婚禁

常新

 婚姻本來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原則上無所謂限制,禁止雙方通婚,但人類經過長期的文明演變,先是認識到遺傳及倫常的重要性,後來又因為社會有階級之分,又或者是政治問題,訂出了種種婚姻禁忌,並且代代相傳,形成傳統。不同民族都有不同的婚姻禁忌傳統,新界鄉民的婚姻禁忌傳統,大體上與中國本土相同,而這些婚姻禁忌傳統,都集中於記載在《大清律例》中。

 《大清律例》是卷數浩繁的典籍,據胡鴻烈及鍾期榮合著的《香港的婚姻與繼承法》將《大清律例》中涉及婚姻禁忌的內容歸納為兩點十二項:第一點,親屬相婚之禁止,下分三項:

 (一)同姓不得為婚。

 (二)尊卑不得為婚。

 (三)親屬不得為婚。

 第二點:社會地位懸殊之人不得互為婚姻,下分九項:

 (一)地方官不得娶民婦。

 (二)不得娶逃走婦女。

 (三)不得強佔良家婦女。

 (四)官吏不得娶樂妓。

 (五)僧道不得娶妻。

 (六)良賤不得互婚。

 (七)福建台灣人不得與番人結親。

 (八)商賈客民未入籍苗疆者,不得與苗民結婚。

 (九)旗人未經挑選之女,及已挑選,或例不入選之女,不得釵r民人。

 以上兩點十二項,除第二點(七)及(八)項地域有特別所指外,其餘各項婚姻禁忌都適用於當時新界社會,而《大清律例》對於每一項禁令的違反者,都定出罰則,並判令雙方離異。

 從今日的觀點來看,《大清律例》所訂立的婚姻禁忌,除了「尊卑不得為婚」、「親屬不得為婚」,以及「不得強佔良家婦女」,在優生學上及道德上仍被公認為要繼續遵守下去外,其他各項都已不合時宜,甚至不合情理,其中「僧道不得娶妻」,本是宗教內部問題,無必要由法律訂出制約。

 而事實上,隨著大清帝國的滅亡,特別是新界租借給英國政府後,《大清律例》所訂立的婚姻禁忌早已發生大裂變。

 「同姓不得通婚」,相信出發點是為了防止出現親屬通婚,因為昔日鄉民娶族而居,活動範圍狹窄,所接觸的同姓人基本上都是同一宗族。但今日隨著社會趨都市化,交通發達,大量人口從內地南遷,新界鄉民的交際圈子比前擴大釵h,朋友中很多都是同姓而不同宗。故此,只要是不同宗,同姓已不再是新界人的婚姻禁忌。

 至於「福建台灣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這項禁忌,是專指福建台灣人。而明清時期,廣東沿海一帶省份亦常有機會接觸洋人,為何獨對福建及台灣人禁止與番人通婚,相信是由於荷蘭人曾經佔領過台灣。

 新界即使在英國管治後,由於與洋人接觸機會不多,且文化語言習俗亦不同,鮮與洋人通婚,但自五、六十年代後,大批新界鄉民為了謀生,飄洋過海到英國及荷蘭工作,由於形勢迫成,不少都娶洋女為妻。有關「地方官不得娶民婦」,今日更不足以成為禁忌。而事實上,無論是香港特區成立前或之後,外籍官員娶華人女子為妻,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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