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19] 車禍後不舉 傷者獲賠250萬
【本報訊】任職酒樓燒味部主管三年前被一輛電單車碰倒受到重傷,他入稟高院向電單車司機索償,司機已承認負全部責任,法官聆畢原訴人及醫生證供,昨日裁定原訴人可獲二百五十萬零九千多元賠償,其中一筆費用四千三百二十元是給他一年內購買「威而鋼」藥丸用來治療陽痿症,因意外發生後,原訴人失去部分性能力,變成不舉,一名醫生在庭上曾指原訴人要服用十年「威而鋼」藥丸,但法官認為一年已足夠。
原訴人陳冠德,答辯人郭俊方。
交通意外發生於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原訴人被郭俊方駕駛一輛電單車撞倒,送院時經已昏迷,他的頭、頸及盤骨受重傷,至七月三十一日始出院,其後要接受物理治療近八十次,醫生給他病假,至本年五月九日。原訴人因腦部受傷,記憶力衰弱,步行不方便,要看心理醫生,現時他怕過馬路及怕車輛。原訴人是一名燒味總管,現時無法再工作,他指郭俊方因疏忽引致今次交通意外,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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