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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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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20] 環署要求承建商提供資料

 【本報訊】環境保護署署長昨日(九月十九日)決定要求九號貨櫃碼頭承建商提供資料,以證明其在內地水域傾倒淤泥的活動在保護環境方面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承建商持有的裝載野i證是依據本港的《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合法發出,而該野i證的發出亦符合《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造成海洋污染公約》(一般稱為《倫敦公約》)的精神。

 發言人解釋,根據該國際公約,在接受傾倒淤泥一方的有關當局事前表示願意接受傾倒時,跨境運送淤泥作海上傾倒的做法是容釭滿C在今次九號貨櫃碼頭的事件,國家海洋管理局向承建商發出野i證後,環境保護署才發出本港的野i證。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而國家海洋管理局是有關當局。

 由於公眾對事件極度關注,環境保護署最近就該國際公約及本地法律條文的相互影響方面,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

 發言人解釋,法律意見指出,環境保護署並非必須發出裝載淤泥野i證予承建商,而且有權要求承建商提出證據,證明其傾倒淤泥的活動不會危害海洋環境,即使淤泥是在香港以外的水域傾倒。

 環境保護署署長遂決定要求九號貨櫃碼承建商提供資料,以證明其傾倒淤泥的行動在環境保護方面而言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承建商未能提供有關資料,環境保護署署長會取消其目前的裝載野i證,並在承建商未能證明其傾倒行動能安全進行前,不會發出新的裝載野i證。

 發言人表示:「承建商仍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署已發出的另一張野i證,將淤泥運往位於香港水域內的東沙洲的特設泥坑傾倒,該處設有嚴密的監察系統,確保不會為環境帶來不能接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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