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27] 再有99人居權申請被駁回
【本報訊】再有九十九名聲稱擁有居港權人士的司法覆核申請於昨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令由上周四至今,被原訟庭駁回的聲稱擁有居港權人士的司法覆核申請個案涉及的總人數已經超過三百人。
高院昨日分兩批審理共九十九名逾期居留人士的司法覆核申請,他們聲稱擁有居港權,要求法院撤銷入境處針對他們所發出的遣返令,又要求當局即時為他們核實身份。
主審法官楊振權在宣判時指出:是案申請人均於父母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出生,而且在去年一月二十九日後始來港,又或雖聲稱於一月二十九日前已經來港但入境處並沒有他們的聲稱紀錄,故他們既不符合人大釋法中就內地居民擁有居港權者的界定條件,也不符合特區政府「寬免政策」的規定,因此他們並不享有居港權,入境處有權針對他們發出遣返令。
他續說:他個人對申請人的處境感到同情,但是否行使酌情權、容野L們留港是入境處處長的權力和決定;法庭無權給予沒有居港權的人士居港權,也不應隨意干預入境處處長自行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的合法權力,只能依法判案,故他駁回他們的司法覆核申請。
高院原訟庭今日會繼續審理另外兩批共九十八名聲稱擁有居港權人士的個案。
原訟庭已經連續數日審理類似個案,司法機構發言人解釋說:有鑑於已經入稟的,類似的司法覆核申請個案涉及的總人數已經超過六百人,故原訟庭決定由上星期開始連續數天分批進行審理,每天上下午兩庭處理約共一百人,直到本周五。如果未來有新個案則會再排期進行聆訊。
至於備受關注的,涉及五千三百名聲稱擁有居港權人士的上訴案,已初定於下月十七至二十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進行連續四天的聆訊。由於特區終院已經宣布特區所有法院都必須按照人大釋法內容判案,而且釋法具追溯力,故是案的主要爭論點估計會在於釋法追溯力的追溯期界定,和特區政府訂定的「寬免政策」的界定是否合理,以確定哪部分人士可不受釋法影響。
該案在原訟庭時由法官司徒敬審理,根據基本法規定,他裁定只有特區終院「一•二九」判決涉及的訴訟當事人才可豁免於人大釋法外,其他聲稱擁有居港權人士都必須受人大釋法所規範,即只有父或母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後所生的子女才能享有居港權,而且他們必須取得內地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來港定居。
在這大前提下,他認為特區政府有權在合法和可以執行的範圍內,自行決定哪個類別的人士可受惠於「寬免政策」,不受釋法影響。因此,他裁定當局規定只有在去年一月二十九日前在港,而且在該段時間曾向入境處作出擁有居港權的聲稱才可受惠的規定並無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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