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04] 公安條例無修改必要
【本報訊】兩位行政會議成員譚耀宗及錢果豐均認為目前的公安條例,已經在保障集會自由與公眾安全之間取得比較好的平衡,是一條合理的法例,沒有修改的必要。他們強調任何人都有集會與遊行示威的自由,但大前提是不能影響其他市民的自由,因此法例一天未作出修改,任何人都必須遵守。
行政會議成員譚耀宗昨晨在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記者提問時指出:任何人都有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但必須在不會妨礙到其他市民的情況下進行;制定公安條例的原意,並非要針對任何人,而是希望透過適當的安排,盡量協助舉行遊行示威的人士,在不影響其他市民的情況下進行有關活動,是一條合理的法例,因此在法例未作出修改前,大家都應當遵守。
他認為有關法例已經在個人權利與公眾秩序之間取得了較好的平衡,因此他個人不認為有修改的必要,特別在進行修改後,可能被壞人利用,影響社會穩定。不過,是否有需要作出修改,最終還是要聽取各界的意見才能決定。
另一位行政會議成員錢果豐也強調每個人都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妨礙他人。
目前的公安條例已經在個人自由與公眾安全之間取得平衡,是一個比較好的中庸點。
他認為沒有一條法例可以令所有人都感到滿意,而目前的公安條例並非不合理,因此沒有修改的必要。他又指如果一條法例是社會大多數人都不滿意的,便應該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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