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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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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6] 短期住院計劃助少年犯自新

 【本報訊】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當局將會向立法會再次提交一項條例草案,建議為青少年罪犯制定一項新的短期住院自新計劃,著重以社區為本的措施。

 該建議載於《更生中心條例草案》內,已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建議計劃的對象是十四至二十一歲以下,所犯罪行須判處短期監禁刑罰的青少年罪犯。

 政府發言人說:「他們並非積犯,而所犯的是可判處監禁的輕微罪行,例如店舖盜竊和輕微毆打等罪行。」

 發言人強調,除防止青少年罪犯再次犯罪之外,該計劃旨在糾正他們的犯罪觀念和行為,以及幫助他們養成一套為社會所接納的行為和奉公守法的觀念。計劃的目的並包括教導他們必要的社交和生活技巧,以加強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為他們提供學習必要技能的機會,以便重投社會。

計劃分兩階段

 在女性罪犯方面,發言人指出現時在教導所和非監禁措施(例如感化)之間,並沒有一個中庸的懲處方法;而男性罪犯的唯一中庸懲處選擇就是勞教中心,但勞教中心在體能上的要求相當高。

 發言人說:「所以,建議的新計劃適用於那些非監禁措施(例如感化)不足以使其洗心革面,但其罪又不至於要在教導所長期羈押(由六至三十六個月不等)的青少年罪犯。計劃的對象亦包括因健康情況不宜進入勞教中心的年輕男犯,以及不涉及風化罪行的年輕女犯。」

 該計劃將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著重紀律訓練,參加者須在懲教設施內接受二至五個月的訓練,從而協助他們提高自制能力和養成有規律的生活模式。這個階段同時提供輔導、社交技巧和基本工作技能的訓練,例如商科和電腦輔助設計。

 在第二階段,參加者須強制入住類似中途宿舍的院舍一至四個月。其間他們可以外出工作、接受職業訓練和參加教育課程,以及參與社區服務計劃。有關人員亦會鼓勵及協助他們與親友聯繫。

滅罪會表支持

 整個羈留期由三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個別青少年罪犯的確實羈留期會視乎其進度、在行為方面的改善、自我照顧能力和對輔導的反應等而定。

 發言人說:「有關方面會不斷評核每名年青犯人的行為和進度,以決定他們何時可從第一階段轉入第二階段,以及何時離開更生中心。參加者在獲釋後一年內,必須接受懲教署輔導人員的監管。」

 發言人指出,建議的計劃使法院在判處青少年罪犯時有多一項選擇,並獲得司法機構支持。撲滅罪行委員會亦對此建議表示支持,該會在一九九六年曾委託香港城市大學研究青少年罪犯自新計劃的成效。

 發言人說,事實上該條例草案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首次提交立法會。然而,由於當時的立法會未有時間審議,故此條例草案亦於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年立法年度完結時失效。

 《更生中心條例草案》昨日於憲報刊登,並將於十月十八日再次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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