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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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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9] 市民遊行集會自由受保障

 【本報訊】政府發言人昨日重申,香港市民表達意見及集會的自由均受法律保障,而現時亦有足夠渠道,讓市民合法地表達他們不同的意見。

 昨日下午,有近一千名前學運人士和學聯、民主黨、前線、「四五」行動成員在未依公安條例向警方申請下,由灣仔修頓球場遊行到中環政府總部集會,要求撤銷起訴學生,修改公安條例。

 政府發言人在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政府當局完全尊重市民透過示威遊行表達意見的權利。不過,市民採取此種方式表達意見時,亦必須同時顧及其他人士的權利和需要。社會大眾期望示威人士以有秩序、和平及合法的方式來表達意見。」

遊行前通知警方需實行

 發言人指出,香港地方細小,所以有需要實行公眾遊行前七日通知警方的制度。他說:「為了確保公眾集會及遊行可以順利進行,而又不影響公共秩序或公眾人士的安全,警方實在有需要事前獲足夠時間的通知,以便作出相應安排,包括人群控制及交通措施等。有時候,不同的主辦者會選擇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舉行公眾遊行或集會。在此種情況下,警方所發揮的聯絡及規管弁鉥N更形重要。根據《公安條例》,警務處處長若認為主辦公眾遊行的人士根本無可能在七日前通知警方,則可酌情接納少於七天前的通知。警方在處理有關個案時,一向都會靈活處理。

不能用違法手段抗爭

 多位社會人士指出,現行的《公安條例》不需要修改,因為該條例已經顧及保障市民示威遊行的權利與維持公眾秩序之間的平衡,並沒有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他們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對法例有意見,可以用正當合法的方式進行討論,不能用違法手段來抗爭,更不應以身試法。

 立法會議員楊耀忠指出,《公安條例》並非是禁止市民遊行示威及表達意見。回歸三年來,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遊行都獲得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只有極少數因嚴重影響公眾秩序,才不獲警方同意。事實上,警方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也有相當大的彈性,不足七天的申請,警方都予以同意。楊耀忠認為毋需修改《公安條例》,因為,該條例已經較好地達到了保障市民遊行示威權利與維護公眾秩序之間的平衡。

 立法會議員蔡素玉表示,不認為《公安條例》有修改的必要,她並指這一法例並沒有與任何國際人權公約相抵觸,在世界上所有的地方進行遊行示威都需要事先向政府申請。蔡素玉說,香港政府對待市民進行遊行示威的申請已相當寬鬆,一般都不會不批准。因此進行所謂的「公民抗命」遊行根本是不智的。有理智的市民應該做些建設性的工作。為香港的繁榮穩定獻一分力。

 區議員王紹爾也認為現階段沒必要修改《公安條例》,他指出,大家應該搞清它的立法背景,這一法例的目的並非想限制公民的示威遊行權利,而是希望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市民大眾不受影響的權利。他說,條例要求示威遊行者在示威遊行前向警方申請批准,等於是尋求警方的合作,以維持示威遊行的秩序,例如請警車開路等,以使示威遊行者在安全的狀態下行使他們的權利。王紹爾指出,目前有部分聲音曲解了這一立法的原意,這是非常之不健康的。還有一些人自己以身試法,知法犯法,其行為令人失望。

香港要保持良好投資環境

 香港青年聯會主席黃英豪表示,他在擔任臨立會議員時,曾參與過《公安條例》的修訂工作。當時,他們參考了釵h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修訂相當寬鬆,條文完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準則,也沒有箝制市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因此,他對昨日參與遊行的人士知法犯法的行為表示失望。黃英豪認為,如果對《公安條例》有意見,完全應該運用正當的、合法的手法提出來討論,不應以身試法。

 讀者陳永才先生亦投函本報表示:香港的公安條例很寬鬆,而且是很多國際大城市都這樣執行,市民無需顧慮。這是一個信心問題,政府是沒有意思限制市民的權利,但要考慮到香港是國際都會,需要保持良好的投資環境。遊行前進行申請是很容易的事,只要市民對政府抱善意和信心,大家是可以正常發表意見。若然修改公安條例,那是對政府依法管治香港的一種限制,因此而引發意料不及的騷亂,後果是很嚴重的。有條例比沒有條例好,有法可依比沒法可從好,不然便會變成無政府狀態。最重要是信心,對執法部門要有信心,對高官要有信心,對整個政府運作要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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