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2] 粵設警務投訴窗口
【本報記者周朗若、通訊員傅強廣州十一日電】廣東省公安廳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港澳台同胞對廣東警務工作的投訴,近日向全省公安機關下發了《廣東省公安機關接受港澳台同胞警務投訴工作規定(試行)》。
該規定要求廣東各市縣公安局必須設立港澳台同胞警務投訴窗口,港澳台同胞對廣東省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或濫用職權、刑訊逼供、徇私舞弊的,或在辦理入出境手續、證照過程中受到無理刁難等港澳台同胞認為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有失職行為的,均可通過投訴窗口來人、來信進行投訴,也可以通過一一○報警服務台或互聯網投訴。對港澳台同胞的投訴案件,廣東省公安廳規定,一般的必須在三十天內回覆辦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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