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4] 甘維仁買官案昨開審放大圖片
甘維仁
【新華社南寧十三日電】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開始審理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副廳級)甘維仁行賄一案。
甘維仁,四十七歲,漢族,原係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因涉嫌行賄,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由南寧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表明:一九九三年五月,時任廣西合浦縣副縣長的甘維仁經他人介紹認識香港居民李平,得知李平與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的成克傑關係密切,遂於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七年,為自己的工作調動、職務升遷,先後四次向成克傑、李平行賄,共計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甘維仁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四次向成克傑和李平行賄,數額達二十七萬元人民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行賄罪。被告人甘維仁在被有關組織審查期間,能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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