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07] 國有小企登記管理辦法出台
【本報訊】據新聞晚報報道,國家工商局出台《國有小企業出售登記管理辦法》,辦法對國有小企業出售、產權轉讓登記作了規定,國有小企業將企業租賃或者承包給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因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沒有改變,不應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國有小企業出售後登記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依據《公司法》及其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登記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分別依據《合伙企業法》及其登記管理辦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國有小企業出售後登記為私營企業的,其登記程序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經企業申請,適用變更登記程序或者重新登記程序辦理;改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分別按照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程序辦理。重新登記程序的適用於:改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原企業按照非公司企業法人或公司的註銷登記程序,辦理註銷登記;同時根據新設立企業的組織形式,分別按照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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