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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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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7] 香港沒有惡法只有惡人

工聯會社會政策委員會副主任 王國興

 上月律政司決定不檢控「六二六」違法遊行的十六位人士,其中七位是大學生,而其餘是聲稱有居港權人士及支持者。與此同時由警方向他們發出書面警告,明確指出「今次事件的行為涉嫌已經觸犯香港法例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可被判罰款港幣五千元及入獄三年。現警方向你提出警告。日後若你再有作出任何類似的行為,警方將會考慮向你提出檢控。」

 對於特區政府的寬大處理,十三位到警署報到者竟然在收到警方警告信後,還恬不知恥要求律政司說明根據什麼法例而不起訴他們,並立即在警署門外當眾焚燒警告信,又公然稱日後仍會不遵守公安條例,繼續「反政府」行動。學聯既拒絕保安局的邀約討論,更接著再次發起反對公安條例的活動。

 綜觀整個事件的發展和變化,特區政府最後採取上述的處理方法,雖然社會上有不同的看法和憂慮。但筆者認為此舉是十分正確、穩妥和得人心的。使那些蓄意利用爭取居港權人士的情緒,煽動學生、誤導輿論、激化事件、挑撥矛盾、衝擊香港法治、破壞社會和諧安定的不軌圖謀,徹底落空了。

 首先,整個事件的過程充分向全港市民和世界各國證明,香港並沒有什麼惡法,卻有一些無法無天的惡人。現行的《公安法》規定超過三十人的遊行,要提前七天通知警方,在指定時間內未獲警務處長不反對該次遊行的通知,已可合法遊行,這樣的規定何惡之有?反而在港英管治時期的一九九五年前,遊行示威的主辦者則要向警方申請牌照。沒有牌照而遊行,即屬違法。

 反觀那些肆意踐踏法律、破壞法治的立法會議員和某些大學生代表,竟然知法犯法,把不合他們想法的公安條例稱為惡法,惡人先告狀。甚至某些所謂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竟然違背就職警言,公開踐踏法律、挑戰法治,在非法遊行中,公然向警察挑釁,大叫「你拉我�I!」簡直是橫行霸道,豈有此理。

 其次,整個事件的最終處理,充分表明特區政府以全港市民的整體利益為依歸,努力設法化戾氣為祥和,用心良苦。雖然沒有檢控他們,但他們已一再在全港市民面前徹底地輸了道理,廣大市民從惡人的反面教員教育中,更認識《公安條例》的正確。倘若「六二六」的違法者再肆意妄為,以反惡法為名擾亂社會秩序,則將更徹底暴露其錯誤政治偏見和與香港大多數市民需要和諧安定為敵的錯誤立場,那末,到頭來他們將受到市民的唾棄。

 最後,政府的最終處理,再一次反映特區政府愛護大學生是苦心婆心。執法部門寧可多一點麻煩、花多一些時間和警力的執法資源,也不願看到某些大學生因被那些別有用心的政客所蒙騙及利用,而負上刑責影響其前途,再鄭重地給他們多一次改過的機會。此舉,讓那些誣指特區政府鎮壓學生運動的惡毒挑撥,不攻自破。

 綜上所述,特區政府對肆意違反和蓄意挑戰《公安條例》的違法行為,已做到仁至義盡。若一小撮違法亂港分子仍冥頑不靈,特區政府應從維護整體社會利益和其他市民不受非法遊行滋擾的權利,從速嚴正執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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