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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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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14] 本報特稿:姜恩柱再寬限劉慧卿還堂費

 受聯絡辦主任姜恩柱委托負責劉慧卿訴訟案的羅文錦律師樓律師李志華先生,昨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說,劉慧卿在此案中敗訴後,法庭要求劉慧卿支付勝訴方一百四十一萬多港元的訴訟費(只佔姜恩柱已支付訴訟費的一部分),加上這筆訴訟費的利息逾二十萬港元,合計須支付一百六十二萬多港元。雖然姜恩柱委托的律師給予了寬限,但劉慧卿仍以各種方式一再拖延付款,羅文錦律師樓不得不依據香港有關法律,於今年十月十六日向劉慧卿發出法定償債書,要求劉在二十一日之內付清訴訟費。十月二十七日,劉慧卿償還了二十萬港元訟費,尚欠一百四十多萬元。後來當事人又將付清訴訟費日期多寬限了兩周(至十一月二十日)。在多次寬限之後,如果劉仍未能付清欠款,當事人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其破產。

劉慧卿誤導法官判敗訴

 李志華向記者簡單介紹了劉慧卿訴訟案的有關情況。他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劉慧卿致函當時的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周南,查詢新華社有無她的個人資料。原新華分社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書面答覆劉慧卿,表示分社沒有其個人資料。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劉慧卿以個人名義向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指控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姜恩柱「沒有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件》規定的四十天內作出答覆」,是違反了該條例,要求裁判法院向姜恩柱社長發出傳票,並在傳票上注明「縱使你有意認罪,仍須親自到庭」。

 對此,姜恩柱社長委托律師於五月十九日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訴庭提出司法覆核,主要理由是: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姜恩柱時任中國駐英國大使,直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之前並非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而劉慧卿故意隱瞞這一事實;二、劉慧卿提出指控的時間已超過刑事檢控有效期;三、傳票有關姜恩柱必須「親自到庭」的要求違反法律。因此,劉慧卿是濫用司法程序,要求法庭撤銷傳票。高等法院原訴庭經過長達一年多的審理,於一九九九六月八日裁定劉慧卿「誤導法官」,因而判她敗訴,並要求劉慧卿支付勝訴方的部分訴訟費。劉慧卿沒有提出上訴。

 李志華說,判決作出後,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就有關訴訟費問題進行了聆訊,於二○○○年九月十一日頒發訟費評定證明書,裁定由劉慧卿支付對方的一百四十一萬多港元訴訟費,加上這筆訟費的利息逾二十萬港元,合計須支付一百六十二萬多港元。劉慧卿沒有就該筆訴訟費提出覆核。

劉以各種方式拖延付款

 他說,在訟費證明書發出的一個多月內,姜恩柱的律師多次向對方律師進行交涉。劉慧卿先是提出每月支付一萬港元,據此需二十年以上才能付清欠款。這一無理要求被拒絕後,劉慧卿的律師又以劉不在香港為由,要求暫緩追索訟費。姜恩柱委托的律師給予了寬限。以後,劉慧卿又提出,要向公眾募捐籌款後支付訟費。鑒於劉慧卿以各種方式一再拖延付款,姜恩柱委托的律師不得不於十月十六日依照香港有關法律向劉慧卿發出法定償債書,表示如劉在二十一日內仍未付清訟費,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其破產。十月廿七日,劉慧卿償還了二十萬港元訟費,尚欠一百四十多萬元。

 李志華說,當事人又將日期寬限了兩個星期,即到十一月二十日。他說,當事人這樣做是想盡量給欠債人多些空間。他指自己在以往處理類似案件時,多是欠債人要求他的當事人多寬限些時間;但在此案中,劉慧卿並未要求他的當事人多給些時間,反而是當事人主動給她多些時間。

 李志華說,如果當事人向高等法院成孕蚑邾B慧卿破產,她的全部財產將會轉移到破產管理處處理,她必須向破產管理處報告自己的所有財產,包括她的海外財產。如有隱瞞,將是導致坐監的犯法行為。

本報記者 房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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