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14] 大嶼南鄉會前主席濫用公款
【本報訊】一名大嶼山南區鄉事委員會前主席,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指他盜取鄉委會共十七萬八千三百元的公款,昨日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
張添德,六十二歲,被控共十一項偷竊罪名,案件在北九龍法院審理。裁判官唐汝駿將判刑押後至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待有關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報告。
廉署較早時收到貪污舉報,指稱一名鄉委會主席涉嫌行賄兩名副主席,以容野L偷取鄉委會的公款。
廉署經調查後發現案件涉及盜竊罪行。
張於九五年至九九年期間,出任第十九屆大嶼山南區鄉委會主席及新界區議會當然委員。案情指出,張當時有權將鄉委會的公款撥作支付日常開支及大嶼山有關地區舉辦社區活動的費用。
張於九七年九月至九八年十二月期間,先後十一次從大嶼山南區鄉委會的戶口盜取十七萬八千三百元,作私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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