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19] 青年販毒罪成囚49個月
【本報訊】青年為賺取每月一萬二千元報酬,替毒犯販毒,為警員搜屋揭發,將其拘控,去周在區院被告認罪,被法官判其入獄四年零一個月。
被告黃曉明,二十歲,被控於本年七月十八日,在深水步大埔道一單位,販運六十一點一克混合物,內含二十五點六二克鹽酸嗎啡。
案情透露:警方人員據報調查,知悉上址有人販毒,乃於當晚九時部A警員單位外埋伏,首先見被告之弟入屋,乃趨前表露身份。
在其中一間房衣櫃內,搜出兩膠袋毒品,床頭有一個電子磅,客廳有一具攪拌器,有毒品痕跡,乃將全部有關物品,帶返警署調查,翌日凌晨十二時部A被告到警署自首,指有關毒品由一名叫樂仔男子交給他收藏,叫他包裝後再帶運給他們,他每月可賺一萬二千元﹁薪酬﹂,屋內毒品與其弟無關,於是將其拘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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