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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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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0] 團體抨擊色情暴力報道

 【本報訊】「反色情暴力資訊運動」指出,近年報章對性暴力罪行的報道過分誇張,且流於煽情。當中更有些報道,令受害人身份披露,使受害人承受不必要的壓力,如左鄰右舍的品評等。前城大法律系兼任講師吳永康表示,根據本港法例,傳媒不能任意把受害人的資料,甚至相片刊登。並即席選出了十大「最不尊重風化案受害人」的標題。

 吳永康指出,本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是保障「指明性罪行」受害人身份免被傳媒公開的。當中的「指明性罪行」包括強姦、非禮及未經同意下的肛交等,而條例給予的保障是「有人指稱發生指明性罪行」開始。換言之,當有人舉報案件後,傳媒便不可以任意披露任何可能致使公眾識別風化案受害人的資料。除非得到法官或律政司司長等的批准。

 吳永康認為,現時傳媒對性罪行的報道,尤其是對受害人資料的披露,可能經已違法,但傳媒不一定能察覺自己已違法。他指出,近年的報道均以圖文並茂的形式刊出,其中更有不少是由受害人報案開始便報道,報章不但刊登了受害人的相片,且受害人的服飾、居住區域,以至職業等,也一併被披露了。縱使相片有「打格仔」,但認識受害人的朋友、鄰居和親戚,也可以辨認出受害人的真正身份。

 至於其他到場參與研討的學者及社工等,亦對傳媒報道性罪行的誇張、失實表示不滿,並認為沒有必要以此等手法作報道。臨床心理學家梁若芊強調,性罪行主要是以暴力迫使受害者就範,傳媒報道應注重在「暴力」方面,而非「性」方面,否則有機會令受害人對正常性關係產生恐懼。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副教授蘇鑰機則希望,傳媒以至讀者抱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心態報道,從受害者的角度去設想,不要妄加自己主觀的意見,以免影響司法公正。

 最後,反色情暴力資訊運動表示,將會繼續與律政司聯絡,研究傳媒的報道有否違法,並呼籲傳媒的報道要平實、取消刊出受害人圖片及標題不應渲染煽情等。另外,該組織又希望市民要勇於表達對這些報道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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