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2] 社論:《公安條例》是國際都會的需要
行政長官董建華二十日指出,大嶼山的二百輛汽車慢駛示威事件,恰好說明了《公安條例》有保留的需要。《公安條例》規定超過一定人數的遊行集會,要提前七天通知警方,目的是方便警方作出交通配合,一方面保障遊行集會的公民權利,另一方面可確保維持社會公共秩序,兩者之間取得一個比較好的平衡,否則對絕大多數人將造成很多的不方便。
二十日的大嶼山汽車慢駛遊行,事先沒有通知警方,車輛多達二百輛,引致島上交通嚴重擠塞,八十班巴士被迫停駛,令到大嶼山的居民或遊客沒有交通工具回程,狼狽不堪,怨聲載道。這二百輛慢駛車輛還要到新機場道路示威,幸好沒有堵塞機場之巴士線,否則將使香港之航空港聲譽也受到損害。如果進行民意測驗,詢問每一個市民:你願意巴士會因有人示威而停駛麼?你願意上班、上課、參加會考因示威遊行而無法準時到達目的地麼?你願意在趕赴機場的路上遇到慢駛示威而阻礙旅程麼?相信市民都會答曰:「不願意。」五月十二日,有一百五十輛村巴自灣仔向中環慢駛示威,造成交通堵塞混亂三小時,參加高級程度試的考生逾時抵達試場,學生的考試權利受到了侵犯。「學聯」如果代表公眾利益,他們便應心平氣和地考慮市民的訴求,考慮多數人的利益,在行使遊行示威的自由和公共秩序之間作一個平衡,承認《公安條例》有保留之必要,就明白「學聯」為何完全脫離社會的大多數。
「學聯」提出「想遊行就要遊行,想示威就要示威,這是天賦人權,任何人不能加以限制」的主張,這是把少數人的權利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脫離社會多數人的接納程度。香港曾經發生過未向警方通知的示威,有人闖入崇光百貨公司示威搗亂,推倒玻璃架;有人在中環電車路臥軌;有人包圍商業大廈出口演街頭劇,譭謗為經濟繁榮作貢獻的企業家;有人霸佔地鐵月台示威;有人在繁盛馬路燒車胎示威;有人抬棺材衝擊警察糾察線,互相碰撞;有人非法集會衝擊政府總部;有人在入境處辦公室示威拋擲燃油彈……表面的理由是「想做就去做」,是行使了「表達意見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的行使,卻嚴重地影響了公共秩序,損害了其他公民的自由和利益,也抹黑了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聲譽,對香港發展經濟極為不利。遊行示威的自由並非絕對,即使按照國際人權公約,也要受到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障他人的自由和權利的法律條文的規限。所有文明的社會,都需要平衡協調各方的自由和利益,形成一個有序、和諧、穩定的社會,使所有成員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所以,必然有《公安條例》,越是國際大都會,各種國際間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交流活動頻繁、密集,更加要重視政府的協調和管理職能,這是一個有效率政府必須做的工作。否則,這個城市陷入了「無政府狀態」,人人可以「想做就去做」,有人駕車慢駛堵塞交通,而日常生活受阻的憤怒市民則攔車抗議,香港不就變成了「憤怒之城」、「混亂之城」了嗎?誰還會再到香港投資?
倫敦、紐約這些國際級的大都會,都立下了很嚴格的《公安條例》,大型的群眾集會要九十天之前申領牌照,聯合國大廈、外國使領館一定範圍距離內不准示威,遊行示威路線要得到警方同意,警方可以以擾亂社區安寧為理由解散集會和示威。難道這是侵犯人權嗎?不是,這是在行使示威權利與維持國際大都會的正常社會秩序之間作出平衡。動輒就上綱上線說是侵犯人權,顯然不了解人權公約,也不了解國際大都會的運作。香港要經濟繁榮,要讓國際人士都公認是一個有秩序、有組織能力、有良好環境的國際都會,就要有管理,有協調,有法治,有良好公民意識的市民。假如連大學生也不懂得尊重其他社會成員的權利,不懂得維護國際都會的聲譽,不懂國際外交禮貌和慣例,香港怎能成為國際大都會?香港花以十億元計金錢培養大學生,聘請大學教師,豈非實在太冤枉了?
有人認為《公安條例》要廢要改,舉出了西澳洲荒僻地區為範例,要香港效法西澳洲,示威不必事先申報,「想遊行就隨時遊行」。香港是人多地小的國際都會,怎能同地廣人稀、經濟冷清蕭條的西澳洲相比?如果香港變成了西澳洲小城鎮,那麼,港人的財富身家將貶值多少?港人的工資將下降多少?人口稀少、落後荒僻的小城鎮是不需要太高級的城市管理的,所以也不必有嚴謹的《公安條例》處理遊行示威的問題。「學聯」諸子想通這些問題,就大概不會埋怨市民群眾不站在他們一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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