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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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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5] 維護社會秩序需要公安法

葉上揚

 當前,香港社會各界都正在廣泛而深入地公開辯論「公安法」是不是「惡法」,「公安條例」中關於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要不要修訂或廢除的大是大非問題,充分表現出港人當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和高度的政治熱情。從廣泛性的、自主性的辯論中,已經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市民的主流意見,和少數反對「公安法」的所謂「民主派」人士的意見,是何等的水火不容,差之萬里。沉默的大多數已經站出來,表達了自己的意志:香港絕對需要「公安法」!

 香港地方狹小,而且高樓大廈林立,人流車流密集,容易磕磕碰碰。沒有「公安法」有關條例的規管,如何維護公眾的安全和社會的秩序?如何保護廣大市民的正當利益。集會、遊行示威,表達意見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可以為所欲為,想做就去做,而罔顧社會的安寧和市民的權益。大前提是不能擾亂社會秩序,不能危害公眾的安全,損害市民的利益。

 前幾天,大嶼山居民發起的二百多輛汽車的慢駛大遊行,就是因為沒有依法辦事,違反「公安法」,不在七日之前事先向警方提出申請,方便警方作出適當的部署和配合,乃屬一次非法的遊行;最終引起東涌道至國際機場的交通癱瘓了四個小時,秩序一片混亂,還一度引起警民衝突。有六條巴士線的八十多班車次要停開,四千多名來往大嶼山的市民和遊客受到影響,無辜受損。他們或是要繞遠道而行,費時失事,有的則乾脆取消行程,徒呼奈何;而行駛東涌的的士司機,更是損失不菲,生意減少了一半,氣憤難平。這個活生生的事例,不正是一套很有說服力的反面教材,說明了「公安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嗎?

 反過來說,香港雖是一個多元化的、開放的自由社會,市民充分享有「基本法」賦予的種種公民權利,當然有組織遊行集會等等表達意見和訴求的自由。但如果沒有「公安法」中有關條文的規管,有秩序地及和平地進行的話,其實也不能充分保障市民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反把它們惡質化了,遭受損失的仍然是市民本身。

 人大代表譚惠珠在出席一個公開場合,談論到「公安法」時,就舉了一個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去年北約飛彈轟炸南斯拉夫的中國大使館後,港人群情激憤,當時本港在一天之內就有五六個團體要求示威遊行,抗議和聲討北約罪行。這些團體如果不預先向警方申請,讓警方可與各個遊行團體充分協商遊行路線和人數,並調配足夠的警力,沿途維持秩序的話,試問香港這麼一個地方狹小、交通繁忙、人流密集的城市,怎可在一天之內讓所有團體均有機會順利舉行集會與遊行、表達意見和遞交抗議信等。

 綜觀上面正反兩個例子,就可以得出正確的結論:「公安法」決不是什麼「惡法」,而是「善法」;「公安法」中關於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一方面可以保障集會遊行的公民自由權利,另一方面則可以確保社會的秩序和公眾的安全。總之是可以在個人權利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必要的與較好的平衡,所以不應該削弱,而且應該強化,強化的目的正是為了通過廣泛性和理性的大辯論,辨明是非,識別真偽,提高港人的法治觀念和守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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