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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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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1] 遊行集會不能影響公眾秩序

田 夫

 最近,不但有人不斷進行不申請就示威集會的「以身試法」行為。某些法律界的人士也配合這種違法行為,要求修改「公安條例」。這種挑釁法治和破壞社會安定、秩序的行為,是香港民眾所非常厭惡和反對的,更是對其他人和整個香港社會的自由和民主的一種嚴重破壞。這種惡行如果得以助長,那麼香港將會陷入「無法無天」的社會動盪之中,整個社會的法制與社會運作將為之癱瘓。

 某些「民主派人士」在九七年香港回歸祖國後,一直要求修改「公安條例」,其實,「公安條例」是在前港英政府時早已制定的法律。現行的「公安條例」已經充分保障了市民遊行、集會的自由。香港現行法例規定,五十人以上的集會和三十人以上的遊行,要在七日前通知警方,不需領牌照批准。主辦人如果收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就可照計劃進行。據警方初步統計,自香港回歸到今年九月的三年半時間內,香港有六千七百多宗的遊行,其中只有五宗被警方拒絕,一宗通過上訴和解。所以,被一些人炒得非常熱鬧的所謂「要修改公安法」,實際上完全符合社會的需求,並非常寬鬆,從現實上看並沒有修改的實際必要。

 其次,從國際法層面上看,「公安條例」也符合「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而在現實上,世界上其它發達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在內,對示威遊行的規管與限制都比香港嚴格得多。像在加拿大的多倫多,遊行要在二十一天前向警方申請,在溫哥華三十人以上遊行要在九十天前向警方申請;在美國,芝加哥規定遊行要七天前向警方申請野i證,紐約有大型遊行要在九十天前向警方申請,三藩市要遊行需在六十天前向警方申請。香港的現行法例,要比這些發達國家寬鬆釵h。

 此外,現在對於違反法例的最高懲罰是入獄五年,這已是三十年前定下的社會共識。在九五年和九七年前立法局和臨時立法會對該條例進行檢討時,都無人提出這個問題。現在有人卻提出刑罰太重,要予以修改。事實上,警方對於一些違法集會,甚至以暴力衝擊政府機構的人士,目前所定的處罰都是太輕,而不是太重。前不久,逾期居留者發生衝擊、火燒政府入境處的暴行,正是執行太輕,和一些別有用心者背後鼓動的結果。

 從種種理據來看,某些人要修改「公安條例」,醉翁之意不在酒,是一些人有著執意挑戰特別行政區法制、破壞公共秩序、影響公共自由和民生、癱瘓社會運作的險惡用心。如果讓他們的陰謀得逞,香港的社會秩序和民主自由將不復存在,法制將蕩然無存,香港的經濟發展和繁榮穩定將受到嚴重破壞,這當然為香港市民所堅決反對,也不會答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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