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08] 有法可依才能安居樂業
【本報訊】香港電燈集團公司職工會就《公安條例》一事,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意見書,他們表示:現行公安法,既保障公民集會、遊行表達意見自由權利,也保障其他公民生活安寧,免受干擾權利,無須修改,並堅決支持特區政府依公安法管治香港。意見書內容如下:
公安法是保護社會安定、公民安居樂業必備法例;予公民社會行為,有法可依,遵守社會秩序責任。人人依法,才有安定繁榮和經濟發展機遇。人人依法行事,是公民真正自由平等主因,防範滋事非法分子煽動生事,擾亂社會秩序機制。
本會完全贊同特區政府根據地少人多社會現況,制訂公安條例作為規管社會準則。現行公安法是恰當的,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和基本法。規限公民集會、遊行提前七天通知,證明公安法保障公民集會、遊行自由權利,保障其他公民安寧生活,免受干擾權利,是合情合理的。任何善良的表達意見者,均會樂意接受。為何公安法規限七天通知,會引起某些人那麼強烈叫嚷,要修改公民法,並冠以「惡法」反對呢?!無他,這些人是妄圖衝擊公安法,為所欲為,最終目的是搗亂特區,破壞「一國兩制」。
某些人以「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為幌子,把公安法規限在公眾地方集會、遊行七天通知及對違法者懲罰,指斥為壓制言論自由的「惡法」,而不提公安法有承受維護社會秩序重責,這是片面的。這種論調泛濫,於是出現少數大學生,公然挑釁公安法,超然於法律之上,不通知、不申請,隨意進行集會遊行;衝擊維持秩序的警員,並指為警方濫權;無理至梁愛詩司長應大學邀請出席典禮,也揮拳相向。逾期居港申請居留權者,多次示威遊行,發展至衝擊入境事務處,放火燒傷燒死入境處職員。這些無法無天行為,不加以規管,要讓人人守法是不行的。本會堅決支持特區政府執行公安法,對違法者懲治,增強特區政府管治能力,保障投資環境,以利香港經濟發展,增強香港國際上法治城市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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