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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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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6] 政府擬發牌規管旅行代理商

 【本報訊】有鑑於近年旅客投訴入境旅行代理商服務和經營手法欠佳的情況與日俱增,特區政府建議立法,透過發牌制度規管這類旅行社提供的活動,保障消費者包括訪港旅客的權益,維護香港作為熱門旅遊目的地的聲譽及地位。

 近年涉及旅行代理商的投訴顯著增加,事例包括帶領旅客到取價高昂或售賣劣質貨品的店舖購物,又或當本地旅行代理商與海外旅行社有金錢糾紛時,便丟下顧客不顧,甚至出現有旅客不願前往導遊推薦的店舖購物竟遭導遊以滾水燙傷等情況,顯示當局對有關旅行代理商的監管及對消費者的保障並不足夠。

 經濟局旅遊事務署日前向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提交的討論文件中,承認香港目前的法例雖然大致上能夠保障消費者,包括旅客的權益,但仍然缺乏適當和直接的渠道去對付有關的行為,令香港作為熱門旅遊目的地的聲譽及地位受到影響。

代理商現不受法例規管

 文件指出:現行的《旅行社代理商條例》只規管提供外遊旅行服務的旅行代理商,並不涵賑偃X港旅客安排或提供入境旅遊服務的旅遊代理商的活動。同時,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資料,在本港約五百個類似的代理商中,其中有二百個只接待訪港旅客,且非議會會員;令這些代理商既不受有關法例所規管,又不受議會的作業守則所規管,使當局及業界組織在監管和處理上出現困難。

 為維持入境旅行代理商的水準,以及保護香港作為好客城市的美譽,特區政府建議在明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訂《旅行代理商條例》,訂立發牌制度,規管旅行代理商;同時又會透過香港旅遊業議會實行業界規管,以達相輔相成的效果。

 首先,建議規定入境旅行代理商一如外遊旅行代理商,一律須申領牌照;任何人如無牌經營入境旅行代理商業務,即觸犯刑事罪行。

 不過,他們會採取單一牌照制度,規定只有目前約二百個僅提供入境旅遊服務的旅行代理商才須申領新牌照,以免增加現有持牌人的負擔及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同時,當局也會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以便有足夠時間讓合資格的入境旅行代理商申領及當局審批和簽發牌照。

當局諮詢業界機構

 他們又建議現時適用於外遊旅行代理商的發牌規定,亦應套用於入境旅行代理商,包括規定必須加入香港旅遊業議會的作業守則,並由業界自行規管。議會已經同意因此而擴大其理事會,及在組織大綱及會章上作出相應修改。

 發牌及監管事宜則會由目前的旅行代理註冊主任處理,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的職能範圍也會擴大,以便該會可同時就與入境和外遊旅行代理商的有關事宜,向行政長官獻策。

 此外,議會正與有關方面聯絡,商討以出境旅行團領隊核證制度作為藍本,推行旅遊聯絡員核證制度。

 至於旅遊業賠償基金的問題,當局認為訪港旅客如因所屬地區的外遊旅行代理商沒有履行職責而感到受屈,應向當地的代理商索償,故入境旅行代理商毋須像外遊旅行代理商一樣向基金供款。不過,如有旅客投訴入境旅行代理商,又或旅客與本地旅行代理發生糾紛,香港旅遊業議會已經答應會作出處理,並承諾照顧滯港旅客。

 當局已經就有關建議諮詢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及業界一些主要機構的意見,包括香港旅遊業議會、香港旅遊協會、香港酒店業主聯會、香港註冊導遊協會、消費者委員會及香港入境團旅行社協會等,他們普遍歡迎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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