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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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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6] 安樂死:人道觀念新詮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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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樂死合法化之後,醫院的病房不但是病人尋求治療的地方,同時也是尋求解脫之所。

●荷蘭眾議院上月表決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的法案,為立法確認及規範安樂死開創先河。雖然,在這一領域目前還存在激烈爭論,但無法迴避的問題是:傳統的人道觀念是否應該更新?減輕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與救死扶傷的精神是否矛盾?

本報記者 令 喬 譯述

 數十年來,安樂死在荷蘭一直被視為可以忍受的「醫療行為 」,並且每年有數千人接受安樂死。11月28日,荷蘭眾議院終於在一個歷史性行動中表決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的法案。這個法案的通過使荷蘭成為全球首個准雀i行安樂死的國家。

 由於這項立法的反對者只有人數不多的基督教政黨,所以在11月28日的表決中,荷蘭國會以一零四對四十票壓倒性大多數通過了安樂死法案,並將送參議院複決。由於參院的核准一般僅是象徵性的,因此這部法律可望在明年正式生效。

 根據新法案,病人可向醫生提出書面要求安樂死,若病人在身體或精神上不合適而無法決定,醫生可酌情處理,不過進行安樂死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病人面對難以忍受和無法減輕的痛楚;病人多次提出要求,並且獲得另一名醫生同意;以醫學上恰當的方法結束病人生命。

安樂死的三個條件

 支持者認為,這項立法將使荷蘭人民成為爭取病人權益的先驅;反對者則認為,這項立法一旦通過,將是倒轉了醫生的任務:以殺死病人來代替照顧病人。

 荷蘭司法部部長史蒂文斯表示,他們表決的目的是把安樂死非刑事化。

 協助安樂死的醫生必須遵守嚴謹的指引,包括在答應病人提出的安樂死要求前,徵詢另一位醫生的專業意見,並且向一個督導委員會提出核准申請。該個委員會是由醫生、律師及倫理學專家各一人組成。

 不過,檢察部官員不會如目前的做法般檢視每一個安樂死個案,除非當中懷疑涉及不法行為。

 司法部長史蒂文斯表示,假如該名醫生已遵照規例行事,他們便不會受到被刑事檢控的威脅。

 在1993年,荷蘭制訂了施行安樂死的指引。當時,醫生對該指引的理解是,即使協助自殺在技術上仍然是可被判監最多十二年的刑事罪行,但他們也不會遭到檢控。

 該指引列明,該名病人必須是持續忍受著無法忍受的病痛,已考慮過其他所有醫治方法,及曾經尋求另一位醫生的專業意見。

 當時規定病人在提出安樂死時,必須完全出於本人自願,且必須是一貫和獨立做出的決定。醫生則不得向病人提供安樂死的建議。

 但這項立法也賦予醫生相當的酌情權利。它規定病人可以用書面方式要求醫生為他進行安樂死。假如病人在立書後病情加重,以至於身心衰弱、無法自行提出安樂死要求,這時醫生便可行使他們的酌情權,決定是否要如病人所請的進行安樂死。

 國際反安樂死行動組織執行總監麗塔•馬克表示,該法例將向人們傳遞一個危險的訊息:假如這是法律准釭滿A那便是正確的行為。

 根據荷蘭政府的一項估計,在提出安樂死要求的所有病人中,每年有三分一獲得醫生允部C

 在1999年,便錄得2216宗,但當局相信沒有登記的數目比已經登記的數目還要大。起草本法的衛生部長艾爾絲•波斯特說,醫生不應被視為罪犯,該法例並同時為病人與醫生提供了安全保障。

多國考慮立法

 事實上,荷蘭並不是唯一推動安樂死立法的國家,比利時、瑞士和哥倫比亞對醫生替病人施行安樂死也有相若的容忍度。比利時現在也對這個議題進行立法機關的院會辯論,超過40位證人在國會中作證;瑞士則是已經允釵b某些情形下可以進行安樂死;法國也正在考慮安樂死的合法性;澳大利亞的北方省曾於1996年將安樂死合法化,雖然實施不到一年後被推翻;安樂死在美國是非法的,但俄勒岡州則在1994年通過允釵b某些情形下進行安樂死,自1997年以來該州共有43人進行安樂死。

 今年3月4日,法國國家醫療準則委員會公佈了一項有關實施安樂死的研究結果,這份報告用了3年的時間才撰寫完畢,而法國社會也爭執了3年。據悉,為了盡可能地避免新的爭議,這份報告的用詞相當謹慎,它建議:在法國實施安樂死應該被視為是一種「非法行為 」。但是,這一報告又指出:在所有醫療辦法都無效的情況下,而且又有病人強烈要求「幫助解除無法忍受的痛苦」等特殊情況下實施安樂死是可以接受的。醫學界分析認為,這一界限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伸縮性,而且也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如病入膏肓的人無法表達自己的意志,那麼家人的意見算不算數?植物人算不算所有醫療辦法都無效?報告最後補充強調說,這是從同情的角度來實施的。儘管只開了個小口子,但法國社會普遍認為,實際上它的意義重大,這等於該委員會解除了對安樂死的禁錮。據透露,在最近的一次民意測驗中,法國人普遍認為,實施安樂死在法國已經相當普遍,他們在心理上能夠承受,並且也願意接受。

垂危病人多願接受

 垂危病人特別是遭受巨大痛苦的病人大多選擇安樂死,但他們同時又認為,無憾而終其實比安樂死更重要。據美國最新的研究調查結果,美國境內病情已進入末期的病人大部分都表示應該將安樂死和在醫生協助下自殺,列入他們決定自己生命如何終結方式的合法選項,不過若詢問個人的意願,真正考慮以這種方式死亡的人卻少之又少。這次研究的主持人是美國國家健康研究所的伊曼紐爾博士。

 他的研究報告指出,美國的瀕死病人比較願意的臨終方式是和至愛的親友度過最後時光,以及為死後做萬全準備。研究發現,平均來講,癌症患者的家屬比患者本人還早106天知道患者患的是致命癌症,而醫生則比家屬還早100天就知道這項噩耗。另一項研究則顯示,釵h醫生對於垂危病人心目中最看重的臨終安排並不清楚,除了和至愛的親友度過最後時光、為死後做萬全準備,還有些垂危病人很在乎以清醒的神志走完人生最後歷程,不要成為家庭負擔等。

 為了探究晚期病人對於以自殺結束生命的真正看法,伊曼紐爾對988位癌症待死病人進行了6個月的追蹤調查。結果,其中60%主張應將安樂死或醫生協助下自殺列入合法選項。調查初期,只有10.6%的人坦承考慮以上述方式結束生命,2到6個月後,這些人中又有一半的人放棄了這個念頭;另有29個先前未考慮如此結束生命的人有了這樣的想法。

 而令伊曼紐爾驚訝的是,病人考慮自殺,最大的動機不是為了逃避病痛,而是憂鬱沮喪和不想成為家人負擔。伊曼紐爾把重病妻子不想成為丈夫負擔的恐懼告訴病人的配偶時,卻發現先生心痛欲絕。伊曼紐爾發現:「對於這位為夫者而言,再沒有比照顧結髮50年妻子更重要的事情。」

社會發展的必然

 一些醫學和法律專家也認為,刻下,在釵h國家,安樂死從醫學、法律的角度都是不被允釭滿C然而,考慮到導致人們死亡的原因正由原來的以傳染病為主,轉向以癌症、心腦血管及老年性疾病為主,進行安樂死的潛在需要客觀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盡快立法加以確認規範,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對社會、病人、家屬都有利;反之,如果不立法規範,就可能給謀殺犯罪及推卸醫療事故造成可乘之機。傳統的微觀的人道觀念應該為新的更宏觀的人道觀念所取代,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總體提高人類生命質量,提高社會資源利用率,減輕病人本人及家庭的精神痛苦和經濟負擔。這與「救死扶傷」的精神及對重大疾病研究的突破實際上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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