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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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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6] 求真集:荒謬離奇的提議

黎子珍

 正當政府下周向立法會提出動議,辯論保留現行《公安條例》的前夕,社區組織協會某主席突然提出建議,要求將《公安條例》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以裁定有沒有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云云。

 該提議可謂荒謬得出奇,虧某主席想得出來!一個毋庸置疑的事實是,現行《公安條例》本身就是參照國際人權公約及基本法,在該條例九五年版基礎上修訂完成的,它完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和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載定,發表自由的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某種限制,內容包括尊重他人權利,保障公共秩序等。本港現行的《公安條例》對集會、遊行的有關規限正體現了人權公約所指的「某種限制」。

 再者,真不知某主席是否知道聯合國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如果一國一地凡有一點內部爭議就提交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審議、仲裁,那麼聯合國即使再增加幾十、幾百、幾千倍的人手,也難以招架。更為重要的是,有關《公安條例》的事務完全屬於中國香港的內政,任何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都無權也不會干預,特區政府無須也沒有將之提交聯合國的義務。

 某主席揚言,若政府拒絕提交聯合國,則是心虛和自相矛盾。該主席也太幼稚了,政府官員不是三歲小孩,叫你一嚇一激就會照辦煮碗的。《公安條例》完全符合人權公約不說,有關規限比釵h國家都寬鬆,特區政府一點也不輸理,何來「心虛」之有?既符合人權公約,又要提交聯合國「裁定」,那才叫「自相矛盾」!

 公安條例在諮詢期間得到各界市民的廣泛支持,該條例無須修改已是社會共識。對此有保留甚至反對是個人自由,若變著法子誤導市民,對其用心就不能不打一個問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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