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7] 瞻前顧後:按合約辦事
美國不肯發出簽證給一個演員,遂不能出席當地舉行的影展。
圈中人懷疑是他早前拍的一部片(以美國為背景)所惹下的禍。可能這片內容對該國有負面的描寫。
假如真是由於影片題材曾經冒犯他們,圈中人認為該國也不應怪責片中的演員。因為選題材定內容都是幕後人所決定,他們才是負責人,演員僅是受聘演繹劇本的角色。
於香港也有類似的情況,一些場地借了給電影或電視公司拍戲之後,發覺有不少地方有了損毀,感到痛心。
外景隊離去後,場地主人(多數是房屋主人)便要花金錢把損毀地方修葺。日後再有人前來商借,屋主都不會答應。
一家公共機構的負責人對筆者說,他們間中也有借出場地,讓影視隊伍拍攝,可是常有不愉快事件發生,令他們不得不要求對方先交劇本給他們看,才決定會否借出。後來又發覺導演不按照劇本拍攝,不愉快的事情仍有發生,及後,他們又提出要求——簽約規定要把拍攝了的片段交給負責人看,並同意賠償才肯借出場地。
這樣的做法雖是有點不近人情,總比胡來而弄壞東西或損毀場地好。
•盧國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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