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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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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8] 行不通的主張

高 山

 社區組織協會主席何喜華建議,將《公安條例》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以裁定有沒有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是十分荒謬的主張。

 何喜華提出這一主張,完全無視了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現行《公安條例》的討論以及是否需要在立法會進行修改,完全是中國主權下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何喜華主張將《公安條例》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不僅是主張將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拱手讓出,而且是主張放棄中國對香港擁有的主權。

 《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七)條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可見,何喜華建議將香港《公安條例》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的主張,直接抵觸了《聯合國憲章》。

 何喜華又聲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是在《公約》的理解上,最權威和最適合的機構,政府聲稱《公安條例》不違反《公約》,卻拒絕由人權委員會審議,明顯是心虛和自相矛盾。」但是,何喜華不應無視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國際公約並非直接在香港特區實施,而是通過特區法律予以實施。《公安條例》既屬於香港特區的法律,按《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任何機構便不得妄加干涉和說三道四。何喜華的主張,實際上也是企圖陷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不義之地。

 筆者建議何喜華應多學習一下基本法和《聯合國憲章》,這樣,就可避免提出一些毫無法理依據的主張。何喜華曾頑固反對人大釋法、組織和煽動逾居者搞事衝擊香港法治,這次又反對《公安條例》並主張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如果何喜華能認真讀一下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規定的人大的釋法權,以及認真讀一下《聯合國憲章》禁止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就不會反對基本法下特區的新憲制,也不會提出荒謬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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