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0年12月20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0-12-20] 反對《公安條例》毫無理據

徐中和

 日前,由四五行動、學聯一班熟頭熟面的人又策劃了沒有依法事先知會警方的遊行,人數已超過了《公安條例》的規限。他們同樣打著「修改公安惡法」、「公民抗命無罪,還我集會自由」等標語招搖過市。幸好警方及時發現,即急抽調警員沿途維持秩序,保護了他人的權利。

 綜觀近幾個月來這班人的違法遊行,以及支持其違法行為的某些學者、報章,總沒法找到他們責《公安條例》為「惡法」的具體事實或數據來。僅是狂妄地謾罵「惡」,或廣泛地提「修改」,或者提了改為「四十八小時前通知」、「七十二小時前通知」、「放寬人數限制在一百人以下」、「改成鼓勵性通知」、「取消刑事化」等意見,卻未見指出《公安條例》「惡」在哪�堙C這當然不是他們疏忽,而是他們實在找不出任何理據來,束手無策,無計可施罷了。這�堻v一駁斥誣公安法為「惡法」者的荒謬。

 「公民抗命」是知法犯法、以身試法者的擋箭牌。廣義來說,以香港特區作立足點,就是具有或取得居留權,成為或即將成為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並根據特區政府規定享有居民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換句話說,作為香港特區公民,既享有基本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也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兩者是緊密相關的。但是,那班人卻只想享受絕對的民主、自由權利,不盡其遵守維護他人民主、自由權益的義務。在其「公民抗命」的幌子下,可以肆無忌憚、無法無天,自然是行不通的。

 「還我集會自由」,是句似是而非,極具誤導、蠱惑的狡詐說詞。須知,任何的自由包括集會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是在法律的規限下的自由,即使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都有所規定。事實上,香港回歸三年多來,香港居民一直享有法律規限下的集會遊行自由,年平均數比回歸前任何一年為多,而法律規限也並不比世界上知名的國家、城市嚴厲,甚至比本港九五年前的規定還寬鬆,所以,並不存在「還我」的問題。

 說《公安條例》為「惡法」,「惡」在哪�堙H是香港有這個法便「惡」,還是其規限苛刻?連日來,從專職遊行抗議的團體到代言人,從報章社評到一般的議論,他們都無法也沒有挑出《公安條例》與眾不同的地方。既然不惡,也不比別的西方城市的公安法惡,何需修改?有人聲稱要向立法會送一份三千人的「簽名」要求修改公安法的意見書,但是它遠比三十萬、三百萬支持繼續實施公安法的人少得多,他們應睜開眼睛,依法申請的是六千多宗。因為規定合理,絕大多數人都照章辦理了。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