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21] 《公安條例》合法合情毋須修改 放大圖片
圖片:大批市民及工聯會、新界社團聯會、廣東社團總會等多個團體昨天下午來到立法會大樓外,他們高舉支持政府保留公安條例的橫幅和標語,並高呼口號,表達他們希望保留現行公安條例,以確保香港社會繁榮穩定的意見。他們還批評少數要求修改公安條例的人士是罔顧大多數市民的利益,雙方一度在大樓外發生激烈辯論。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就特區政府提出保留現行《公安條例》有關規定的議案進行辯論,多位發言議員均認為《公安條例》已經保障了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及其他市民不受騷擾的權利,有關規定也符合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因此沒有修改的必要。共有十八位議員發言,從晚上七時至午夜十二時。辯論未能於昨晚完成,故順延至今日上午繼續辯論並進行表決。
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是次由政府提出的動議全文為:「本會認為現行《公安條例》內有關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在保護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保障社會大眾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有關的條文有需要予以保留。」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會上指出:議案的措詞,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其宗旨是指出目前《公安條例》有關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已在保護個人自由及社會整體利益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公安條例》有關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安排,是累積多年經驗,經過仔細考慮才制定,應被視為一個「配套」式的安排。凡是修改的建議,應從整套安排是否合理的角度來研究,而不是只研究個別條文,否則便會「只見樹木,不見樹林」。當局提出的議案也是基於同一道理,即是指《公安條例》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有關條文,整體而言是已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並符合社會整體的利益;但這不是說《公安條例》永遠都不會作任何檢討或修改。事實上,政府不可能排除將來因應社會的發展而提出修改,也不是希望透過辯論來「平息爭議」。在辯論之後,市民可繼續提出意見,政府也會繼續用心聆聽這些意見,密切留意將來是否有需要因應社會的發展而對《公安條例》提出修訂。
諮詢活動反應積極
她續說,立法會透過在短短一個月內舉行的四次聽證會,已經搜集到不少民意。也有議員讚賞政府的表現有進步。她相信在舉行了四次聽證會,及透過報章和其他公開渠道,積極搜集及聆聽民意後,大家都會同意這次就《公安條例》的存廢而舉行的諮詢民意活動,實在非常有意義及有價值。自從當局在十一月七日提出動議辯論以來,光是立法會秘書處,已收到二百三十九份意見書,其中包括八十四個人或團體在聽證會發表意見;其中一百八十六份,即佔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八,都是支持政府立場的,即是認為《公安條例》已反映適當的平衡,應予保留,或不需作出修改。值得留意的是,支持政府的人士,不單是在「量」方面佔大多數,而在代表性方面,也是相當全面的。其中包括地區基層組織、工商團體、個別工業界人士、香港旅遊業議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鄉議局、香港各界婦女協進會、女工商專聯、崇德社,及其他婦女組織;歷史悠久、會員人數眾多的同鄉宗親會,例如蘇浙同鄉會、潮州商會、福建及廣東的社團;有三千多名回流港人的香港加拿大華人協會,很多中產階級及專業人士,旅港多年的外商Mr Allan Zeman(盛智文),政壇老前輩杜葉錫恩女士及羅保爵士,及個別工商界人士例如何柱國先生及何超瓊小姐,及擁有一百五十個工會及三十萬會員的工聯會。代表性實是十分廣泛。這次民意諮詢的廣泛性,在保安工作這個範圍,可說是空前的。比起九五年政府就修改《公安條例》,及九七年臨立會舉行有關《公安條例》的諮詢活動,無論在規模、廣泛性、主動、積極性、或是市民反應之熱烈,都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這是一次值得當局驕傲的寶貴經驗,也充分凸顯了政府提出在立法會辯論的正面意義。
法例符合人權規定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發言時指出:當局不認為現行法例有需要修改,以符合人權方面的規定。因為現行法例已經符合人權規定。同時,警方並沒有針對某些示威人士;律政司沒有任意或不適當地運用酌情權提出起訴;法院沒有向示威人士施加嚴厲的刑罰;也絕對沒有證據顯示,現行法例不公平地限制了和平集會的權利。因此,當局認為,現有法例「在保護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保障社會大眾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其中,立法會議員畟唹茪弮B慧卿,則分別提出兩條修訂動議,前者引入國際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要求當局修訂現行《公安條例》縮短通知期及減低刑責,後者則指應將整條法例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
多位議員支持政府議案
會上,多位立法會議員,包括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江華、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梁富華、港進聯主席劉漢銓、民建聯議員蔡素玉、議員劉皇發、黃宜弘、劉炳章、何鍾泰等均支持動議。他們指出:市民無疑有遊行集會的基本權利,但即使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和規定,基本權利並非絕對權利,因此公約也認同一個國家及地區可以因應社會秩序及保障其他人的權利的情況下,就此作出合理的限制。
勞永樂在發言時引述他自己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一百一十名受訪醫生中,有六十六人,即六成支持當局的原動議,顯示大多接受訪者不贊成修改《公安條例》。
他們指出:經過連月來的討論,已經澄清所謂遊行集會前必須得到「批准」的誤導性說法,大家都同意在舉行活動的七天前先向有關當局作出知會的做法是合理而且有必要的,特別是香港地狹人多,一次未經知會的遊行示威活動輕則會造成交通擠塞,一旦發生意外,甚至會令參與活動者及其他無辜市民蒙受財產甚至生命的損失。
他們又認為七天知會期及有關刑罰的相關規定都是合理的。根據資料,過去三年在港舉行的六千多次集會,只有五宗遭到反對,而且其中三宗,經過協商後繼續舉行,顯示運作良好,無修改必要。
不過,議員李卓人、梁耀忠及楊森等則反對當局議案,指稱條例有修改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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