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21] 公屋租金規定非針對個別人
【本報訊】房屋局長黃星華昨日重申,《房屋條例》規定公屋租金調整後,不應超過住戶入息中位數一成,是對所有公屋家庭而言,而非針對個別類別租戶。他相信,目前的援助機制,對經濟困難的租戶有足夠的保障。
房屋局長黃星華在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出,在釐定公共租住屋村租金時,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是以租戶的負擔能力為主要考慮因素。在釐定租金時,房委會是考慮所有公共租住屋村家庭的整體負擔能力,而並非任何特殊類別租戶的負擔能力。《房屋條例》規定在租金調整後,所有公共租住屋村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不應超過百分之十。這項限制是指所有公共租住屋村家庭而言,並非針對個別類別的租戶。在調整租金時,房委會恪守這項限制。
長期有經濟困難的租住公屋住戶,可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俾能根據援助計劃獲社會福利署發還全部租金。在經濟上短期出現困難的住戶,可根據房委會的租金援助計劃申請減租。由於公屋的租金已獲釵h資助,加上其他既有的援助計劃,有需要的住戶應可獲得足夠的援助。
黃星華透露,撥作出租用途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準租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估計為百分之十四點五。租住公屋的租金是根據租戶的負擔能力釐定,與私人樓宇的租金並無固定關係。
另一方面,房委會上月推出屯門富泰村及東涌逸東村,供全港合資格公屋住戶申請調遷,擠迫戶可優先獲得編配;截至本月十二日,已有九百七十四戶擠迫戶及五千二百三十七戶其他租戶,申請遷往該兩個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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