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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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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3] 判詞界定何為合法傳統權益

 終審法院的裁決雖然對新界原有的鄉村代表選舉造成一定的影響,不過,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的判詞界定了什麼是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當中包括了「男性原居民根據所謂丁屋政策而獲批的土地有關的利益」,換言之,肯定了丁屋屬於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這一點或野i以令原居民感到欣慰。

 《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新界鄉議局一直爭取要特區政府立法落實什麼是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但並無結果。

 法律界人士簡松年指出,今次這份判詞十分清晰界定了什麼是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他說,對新界原居民來說,或陶o是今次裁決的正面效果。

 判詞指出,(一)協助核證村代表的原居民身分,以便村民根據丁屋政策申請興建丁屋。(二)安排擁有原居民身份的村民取得地租豁免或地租折減。(三)見證及安排山邊土葬。協助原居民根據丁屋政策提出興建丁屋的申請,這些都是村代表職能中關於原居民的傳統權利及利益。

 另外,判詞又提到,《基本法》第四十條所指的「權益」包括多項財產權益,例如原居民持有的某些物業可免繳地稅及差餉,以及與男性原居民根據所謂丁屋政策而獲批的土地有關的利益。

 簡松年說,這項判決令到原居民的政治權益收窄了,不過,在土地及財產權益方面(包括丁屋權),卻得到更加清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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