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09] 食環署長可封閉不衛生食店
【本報訊】政府建議本季內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簡化查封環境衛生惡劣的食肆及食品工場的程序。有議員擔心新例賦予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絕對的權力,飲食界人士就認為條例不清晰,引起業內人士的不安。食環署副署長胡寶珠表示,署長需要考慮進入現場的專業醫生的判斷,以及當時的環境證供,才會向法庭申請封閉令,有關人士亦有申請覆檢的渠道,不存在濫權的問題。她說,假如署長考慮過這些因素,都不採取行動,就更對不起市民大眾。
政府建議修訂《公眾衛生及市政服務條例》,授權食環署署長可以無須取得禁止令的情況下,直接向法庭申請封閉令以封閉無牌食店及食物工場,這個程序可以把時間由九個月縮短至一個半月。同時,授權署長封閉對公眾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不合衛生食店或食物工場。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這項修訂,多名議員都發言支持該項修訂。葉國謙議員擔心新例會否合法經營者有影響,黃成智議員關注如何處理屢犯的問題,張宇人議員反映業界擔心條例內容不清晰,令業界難以安心。
胡寶珠回應說,署長要申請封閉令,要提供理據,並且依照法律程序來進行,而有關人士被查封亦可以提出上訴,不存在濫權的問題。她說,這項建議並非要扼殺業界,只是針對不顧公眾健康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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