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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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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9] 高級探員索賄候判

 【本報訊】一名偵緝高級警員,涉嫌向一名訛騙案投訴人索取五萬元,較早時被廉署拘控,昨日在新蒲崗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潘就昌,四十二歲,隸屬荃灣警署,昨日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未有當時香港總督一般或特別野i下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

 裁判官李倩文將案件押後至一月二十二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報告,並准被告以一千元現金擔保,及下令其不得離港。

 潘原本被廉署控以《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指他索取五萬元,作為他以偵緝警員身份,就一宗訛騙案進行刑事調查的報酬。九八年九月,裁判官在審訊後判他罪名不成立,但批准控方以《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改控他一項索取利益罪名。

 潘其後向上訴法庭就裁判官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但有關申請被上訴庭駁回。

 潘亦向終審法院申請批准就裁判官判決提出上訴。但終審法院駁回其申請,並下令潘須就《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控罪接受審訊。

 案情透露:九六年五月初,潘調查一宗訛騙案。

 案中投訴人為新明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戴紋娜,她聲稱誤信黃建宗可代為安排輸入內地勞工,結果被詐騙四十一萬港元及五萬元人民幣。

 九六年五月中,潘到戴的辦公室,聲稱需要金錢,將親人的遺體由洛杉磯運返內地安葬,要求戴借款五萬元。

 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潘向戴間接再提出借款一事,並同時表示經已替涉及該宗訛騙案一名證人錄取口供。兩日後,潘向戴表示黃已被拘捕。

 潘其後再到戴的辦公室,當時戴表示不會借錢給他。

 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潘與戴在電話交談時,承認向戴索取五萬元,有關交談被廉署錄音。廉署人員亦即場將潘拘捕。

 控方昨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丁家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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