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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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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9] 的士司機販毒重囚廿載

 【本報訊】警方毒品調查科探員接獲線報,於去年二月廿五日在沙田火炭停車場監視,其後拘捕四名運毒男子,其中一人逃走從天橋跳下跌傷腳部,四名被告解高等法院提堂,第三被告的士司機否認三項販毒罪名。聆訊期間,其餘三名被告向控方表示願意出庭頂證第三被告,結果控方只傳首被告出庭作供,其他兩被告有到法庭,但控方無傳召他們作證,陪審團其後裁定第三被告三項販毒罪名成立,法官將案押候至昨日,判各被告的刑期由七年五個月至二十年不等。

 法官判案時指出,雖然四名被告不是主腦,只是小角色,毒品由第四被告分派給首、次被告,但販毒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首被告袁偉成,三十歲,昨日須要持拐杖出庭,法官指首被告同警方合作提供資料及出庭頂證第三被告,承認販運二百八十八克海洛英,應判刑十三年半,因有上述因素可獲減刑至七年五月;次被告劉顯,六十八歲,他同警方合作及承認販運一百四十四克海洛英,應判刑十年八月,因有上述因素而判他入獄六年四月;第三被告的士司機譚敬漢,卅七歲,被裁定三項販毒罪名,應判刑二十一年,他前無案底故可獲減刑一年,即入獄二十年;第四被告馬發全,卅一歲,他被毒販利用運毒,承認三項販毒罪名,應判刑二十一年,但他認罪,乃判入獄十二年七月。

 控方昨向法庭申請充公兩部運毒私家車,其中一部是拘捕第四被告時在車內發現有三樽海洛英,另一部發現有一批毒品,司機聲稱不知車內有毒品,司機謂是第四被告畀錢給他購買該部車。結果獲法庭批准。

 案情透露:警方毒品調查科探員在去年二月十五日跟蹤監視第三被告駕駛的私家車,到達駿景園、探員見首及次被告落車,於是採取行動,首被告逃走,從附近一天橋跳下,結果跌傷腳,被趕至探員拘捕及搜出毒品,次被告當場被探員拘捕,搜出毒品,探員後截停私家車,拘捕第三被告司機及第四被告,搜出三樽海洛英,探員將四名被告帶署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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