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13] 五千逾期居港者允上訴終院
【本報訊】逾五千三百名聲稱擁有居港權人士昨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野i獲得接納,有關案件稍後將會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作最終判決。
有關案件先後於去年五月廿二日及十月七日分別在高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審理,這批逾五千三百名,聲稱擁有居港權的逾期居留及非法入境人士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入境處處長針對他們所發出的遣返令,同時即時為他們核實身份。五千人中,有近四千八百人在父或母成為永久居民前出生。
特區終審法院在九九年十二月三日,已經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同年六月就《基本法》中有關居港權條文所作解釋作出了判決,指明只有在父或母已經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所生者才符合擁有居港權的資格,同時也必須得到內地有關部門的批准,以及取得本港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才能來港定居,否則當局有權予以遣返。不過,由於《基本法》規定人大解釋不適用於終院之前所作判決的有關人士,因此這「有關人士」的定義,即哪些人不受釋法影響便成為了是案的焦點。
原訟庭主審法官司徒敬,及上訴庭三位法官梅賢玉、梁紹中及祈彥輝在作出判決時均裁定該五千三人敗訴。他們在判詞中指人大釋法內容及有關資料清楚反映立法原意是為防止大批內地居民湧入香港,因此釋法的涵賒惜�應過份延伸至所有處境相同人士,他又認為當局所訂定的「寬免政策」,即有關人士只有在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前在港,並曾向入境處聲稱擁有居港權且留有紀錄者才可受惠於「一•二九」判決的規定合法合理,入境處有權將不符資格的人士遣返。
有關人士不服,於昨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野i,上訴庭三位法官梁紹中、梅賢玉及祈彥輝接納其申請,准野L們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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