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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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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23] 港檢控政策透明度高

 律政司的檢控政策是很具透明度的,據律政司公開發表的《刑事檢控政策——政府律師指引》中指出,是否作出檢控的決定,須分兩個階段作出考慮:首先是證據,其次是公眾利益。

 作為政府律師必須公正、獨立和客觀,作出決定時不受個人觀點影響,也不受來自任何方面的不當或不必要壓力左右。

 考慮該否提出或繼續進行刑事法律程序時,第一個要斷定的問題是證據是否充分。除非政府律師認為已有可接納的、相當多的及可靠的證據,足以證明一名可識別身份的人曾經干犯一項法律上的知的刑事罪行,否則不該提出或繼續檢控。律政司司長並不支持單憑表面證據即足以作出檢控決定的見解。

 政府律師一旦確信證據本身足以支持提出法律程序,亦即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即須考慮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雖然公眾利益是極為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在權衡公眾利益時,受害者的利益也是一個重要因素,而必須加以考慮。要作出一個恰當的決定不提出檢控,其中所考慮的因素,因案件而異,但概括來說,罪行越嚴重,則公眾利益的考慮就越不可能容野H不提出檢控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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