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30] 懷孕幼師告校方不續約勝訴
【本報訊】一名懷孕的幼稚園教師,因僱主拒絕續約又不作賠償,乃入稟勞資審裁處控告幼稚園資方,獲判勝訴,罰款連賠償共得十萬元。
原告姓吳,三十六歲,在屯門田景村浸信會呂郭碧鳳幼稚園任教,去年四月通知校方自己已懷孕,校方承諾會繼續僱用吳,但至去年八月,校方以合約期滿為理由,拒絕與她續約及不作補償,須待產後才繼續聘用。
吳女士不滿,入稟勞資審裁處及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結果審裁處判處吳女士得直,資方須繳付罰款連賠償共十萬元予吳女士。
平等機會委員會亦就是否有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作出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