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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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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30] 船主虛假陳述判囚一月

 【本報訊】入境事務處發言人昨日稱:「一名漁船船主因作虛假陳述而被判入獄一個月。」

 被告陳亞妹,四十二歲,女性,昨日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處主任作虛假陳述而被判入獄一個月。

 案情透露,去年八月八日,入境事務處搜船隊於香港仔避風塘內檢查一艘漁船時,發現船上人數與船員名單上所報的不符。名單上只報有三人,但船上實際上一共有六人:三名內地船員,被告本人,被告的香港丈夫和兒子。其中一名內地船員,更沒有領有內地漁工工作簽證。被告遂被入境處作進一步調查。

 調查發現,被告是該漁船的船主,該船於去年八月八日從內地抵港。被告承認聘用了三名內地船員,並著她的丈夫和兒子在船上工作。但為了方便,雖然明知船上有六人,被告卻隱瞞了其中一名沒有工作簽證的內地船員,亦沒有呈報她的丈夫和兒子都在船上工作。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向入境處職員作虛假申述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及入獄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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