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09] 警方代表晤私隱專員
【本報訊】警方三名代表包括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黃敦義,昨早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劉嘉敏開會,就警方可否公布涉案人士的姓名,徵詢意見。雙方承認意見有分歧,但同意要平衡私隱權和知情權。黃敦義又強調會在有需要時再徵詢律政司意見。
警方代表昨早與私隱專員會面,商討有關停止向傳媒發放涉案人姓名及資料的新安排。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黃敦義在會後表示,今次會面有用,但與私隱專員在法律觀點上有分歧,雙方仍然可以繼續討論,又強調會在有需要時再徵詢律政司意見,希望日後安排可以既保護個人私穩,亦可保障市民知情權。
而私隱專員劉嘉敏認為,警方以往向傳媒披露資料的做法,無涉及符合個人資料的定義,故並無違反私隱條例。但對於警方未取得他們的意見前,便改變發放資料的做法,他不認為警方不尊重他們。而雙方均同意要平衡私隱權和知情權。他指出,警方的做法有沒有需要更改,要由警方作決定。
另外,警方約見記協代表明日會面,記協主席麥燕庭表示,會表達不接受警方停止向傳媒披露涉案人士姓名的做法。她表示,雖然警方承諾檢討,但希望完成檢討之前,維持現有做法,以保障公眾知情權。
自由黨主席田北俊則認為,為了在「方便傳媒採訪工作」及「保護市民私隱」兩方面取得最大的平衡,警方可以考慮在事先徵得事件中涉案人及受害人的同意下,才向新聞界發放有關資料。
田北俊又認為,私隱專員公署雖指出警方過往的做法並無不妥,但對於一些知名度較高的人士,姓名資料雖只有部分被披露,但往往也等同全面曝光,為他們帶來極大的不便,而任何市民的私隱,是都應該受到公平保護的,所以警方今次嘗試在這方面作出一些新的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並希望警方在檢討新措施及作出最後決定時,能夠謀求達到最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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