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07] 歐盟終同意球員轉會方案 放大圖片
歐盟委員蒙蒂(右)把轉會方案協議書遞交給國際足聯會長白禮達(中)。 (美聯社)
【新華社布魯塞爾五日電】經過額外一輪長達近五個小時艱苦談判後,歐洲聯盟今天終於首肯了國際足聯和歐洲足聯修改後的球員轉會方案,歐盟表示將終止對國際足聯的起訴。
歐盟負責公平競爭的委員蒙蒂在談判結束後,把一塊足球裁判員使用的黃牌收進上衣口袋,同時說:「歐盟現在可以把出示給國際足聯的黃牌收起來了。」
儘管歐盟與國際足聯和歐洲足聯達成一致,但是國際職業球員工會卻認為歐盟與兩個足聯間的協議是不可接受的。球員工會組織威脅要狀告法院。
對此,國際足聯主席白禮達表示,要繼續與球員工會的代表進行談判。
經歐盟同意的國際足聯和歐洲足聯修改後的球員轉會方案主要內容是:新轉會方案要求球員的合同有效期至少為一年最多為五年,在賽季中指定一個專門的轉會時機,確立補償球員流失球會經濟損失的機制,建立仲裁球員與球會間紛爭的權威機構,簽有多年合同的二十八歲以下的球員至少要在簽約球會服役滿三年才能轉會,簽有多年合同的二十八歲以上的球員至少要在簽約球會服役滿兩年才能轉會。
歐盟和兩個足聯還同意把對十八歲以下已經涉足轉會的年輕球員的培養教育標準化,並對有二十三歲以下球員轉會的球會、特別是弱小球會給予經濟補償。
國際職業球員工會組織認為,這些轉會規定對於球員的人身限制過於嚴格,甚至有悖於一九九五年歐盟下屬的歐洲公正法院有關比利時籍球員波士文轉會爭議案的裁決。當時,歐洲法院的裁決為合同期滿的球員可以自由轉會,不用交納轉會費。
歐盟與兩個足聯達成的協議中沒有提及合同期滿轉會的問題。
此間人士認為,歐盟一改人員自由流動的立場而苟同國際足聯和歐洲足聯略微修改後的轉會方案是受到歐盟成員國中德國和英國首腦直接政治壓力的結果。
作為歐盟的執行機構,歐盟委員會於去年挑戰國際足聯現行的球員轉會制度,理由是該制度有悖於歐盟成員國之間人員自由流動的法律規定。國際足聯不得已於去年底開始與歐洲足聯不斷協調立場,準備制定出能夠為歐盟所接受的新的球員轉會制度。
國際足聯和歐洲足聯所提交的修改後的轉會方案引起德國和英國兩個大國的反對。德國聯邦總理施奈德和英國首相貝理雅均認為,國際足聯現行的轉會制度中有保護中、小球會利益的一面,如果完全改為球員自由流動將意味著聯賽中排名靠後的中、小球會的生存危機,因為這些球會主要靠賺取球員轉會的轉會費而生存。
歐盟原定上月底為最終達成協議的最後期限,但由於球員工會代表拒絕參加談判而未能取得進展。歐盟只得把最後期限再次向後推延,把五日定為不能再往後拖延的最後期限。結果,這天只得在沒有球員工會代表同意的情況下,認同了國際足聯和歐洲足聯修改後的球員轉會方案。
歐盟此舉有可能將自身置於一場官司之中。國際職業球員工會組織很有可能以違反歐盟人員物資自由流動法律為依據起訴歐盟和國際足聯於五日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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