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12] 狗隻襲人 狗主犯法
【本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提醒狗主,應遵守《危險狗隻規例》。該署在裁判官較早前宣判將兩隻唐狗列為「已知危險狗隻」後,作出上述呼籲。
漁護署發言人昨日表示,這是立法會去年通過《危險狗隻規例》以來,法庭首次頒令將個別狗隻列為「已知危險狗隻」。
根據規例,若狗隻在沒有受任何形式激怒的情況下,襲擊任何人或家畜,令其受重傷,或屢次襲擊人畜,或令人害怕會受其襲擊,則裁判官可宣布其為「已知危險狗隻」。
荃灣裁判法院一位裁判官在今年二月十六日,頒令將兩隻唐狗列為「已知危險狗隻」。該兩隻唐狗於去年六月十日和七月十五日曾襲擊人,狗主因此被控未有妥善管束所飼養的狗隻,被裁定罪名成立。
發言人說:「上述事件發生後,漁護署職員根據《危險狗隻規例》,向有關的狗主發出指示,著令她採取措施以防止其狗隻走出屋外,如她欲帶同該兩隻狗到公眾地方,必須以狗帶牽引牠們,並替牠們穩妥地戴上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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