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13] 市場焦點:中國離股本保險制還有多遠? 放大圖片
圖片:二月二十三日,中國證監會出台了《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對遏制狂炒垃圾股、促進股市健康發展起了關鍵作用。然而,同時也使股民們提出疑問,一旦購買了須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他們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看來「退市令」將催生出股本保險制度來。圖為二月二十八日,股民們在南京洪武路銀河證券公司營業部觀察B股交易行情。
中國證監會於上月二十三日出台了《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簡稱「退市令」),該政策引發人們不得不去思考這樣的問題:假如某些股民買了被終止上市的公司股票,他們的利益該如何得到保護?中國能否像國外實施存款保險制度那樣,設計出股本保險制度來保護這部分投資者的利益?
據《國際金融報》報道,此次證監會出台《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的目的很明確:打擊狂炒垃圾股之風,讓股票價格與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真正匹配,重塑正確的投資理念。狂炒垃圾股乃是中國股市的一個頑症,究其原因,一個重要方面是所謂「殼資源」的存在。當一個上市公司業績不好的時候,這就開始叫賣其上市資格,即「殼資源」。一些想上市而又得不到上市機會的公司便借這個「殼」演繹一齣「借屍還魂」,於是垃圾股轉眼之間便脫胎換骨為績優股。
股本保險制保障誰
事實上,所謂「殼資源」乃是上市配額制的天然附帶品。據證監會主席周小川表示,大概在今年三月以後,上市將實行真正的「核准制」。屆時,凡是達到上市標準的企業都能獲得上市資格,「殼資源」將再無用武之地。也正因此,「退市令」被看作政府徹底摒棄「殼資源」實施「核准制」必需的「佐料」。
很顯然,「退市令」的頒布從長期看有利於規範股市,促進其健康發展。但倘若不輔以相應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措施,它也有可能在短期內成為影響股市發展的又一穩定因素。因為眾所周知,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退市的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上市公司本身出現問題造成的。而退市涉及的另一方——二級市場投資者卻往往是受害者。所以在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中必須輔以某種制度安排,重點保護受害投資者,因為他們是退市過程中的弱勢群體。
保險作為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的「穩定劑」與「推進劑」,是可以擔當起這份保護投資者責任的。政府可以委託商業性保險公司或組建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通過提供股本保險的方式,使之充當起二級市場投資者最終保護人的角色。
怎樣保障股民權益
一旦當某個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且其有披露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的行為,投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可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當然投資者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後,其向上市公司索賠的權利則相應地轉移給了保險公司。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穩定廣大投資者對股市的信心,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使上市公司順利籌集到發展資金。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克服小股東對上市公司軟約束的問題。
由於信息不對稱、「免費搭車」、「逃跑機制」等原因的存在,出於理性考慮,小股東一般不會花太多的時間、精力去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考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從而為滋生「內部人控制」現象提供土壤。一旦由保險公司肩負起先行對被終止上市的公司投資者的賠償責任,它就會有動力去監控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保險公司擁有一大批風險管理、投資理財、營銷策劃等方面的專家,和普通股民相比,他們無疑更具監管能力。將這部分監管力量用上,顯然有利於彌補當前中國對上市公司監管不力的缺陷。
如何開辦股權保險
一、建立股本保險制度的目標
考慮到中國實際,在設計股本保險模式時,應將其目標定為:第一,建立股本保險制度有助於增強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但是它對股民提供的只能是有限的心理支持,股民不能把對股市的信心完全寄託在股本制度上。參加股本保險的上市公司也不能因保險公司對其股票持有者的保險承諾而放鬆經營管理,這也是該制度賦予保險公司在賠償後享有投資者向上市公司賠償請求權的原因。
第二,建立股本保險制度只能給股民提供一定程度但絕非百分之一百的安全保障(當然倘若保險公司從被終止上市的公司那裡獲得的賠償超過它支付投資者的金額,超過部分則歸投資者所有)。而且對賠償的條件也要進行嚴格的限定,賠償應僅限於那些因上市公司故意披露虛假信息且被終止上市而造成的損失。
二、股本保險制度的組織方式
由於股本保險乃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保險業務,所以應以政府全資或與保險公司共同出資為主。政府以財政撥款的方式一次性注入相當規模的資金作為本保險業務開展的啟動金。至於投保人範圍問題,考慮到目前中國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普遍過高,且該險種無經營歷史,故有必要將投保面盡可能地擴大,以盡可能地分散風險。
三、保險費率問題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投保公司的風險程度和特點制定相應的差別費率,一方面可以避免採用單一費率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另一方面它也對投保公司的經營行為產生較大的激勵約束作用。
四、股本保險制度的標的範圍和保險限額問題
在建立股本保險制度初期,可以把保險標的的範圍限定為普通居民股本,法人股本、基金股本以及內部職工股本可暫時不納入其中。在保險限額上,可以借鑒國外存款保險的做法,即確定一個賠償的最高限額和一個賠償比例,讓股民也承擔部分損失。這樣既可保護廣大小股民的利益,又有強化股民對上市公司的選擇意識,從外部促進上市公司加強經營與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總之,股本保險的誕生還需要各方的努力扶持。從險種分類角度講,它兼有保障保險與責任保險的雙重特徵。這類險種的產生與發展需以法制的健全與完善為基礎。所以,股本保險制度在中國能否生根、發芽、成長,關鍵在於《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先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法》等法規中,規定上市公司應承擔信息披露不實而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之民事賠償責任能否得到真正落實。也正是從這一角度講,「退市令」的出台可視為催生股本保險制度的一劑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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