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1年3月17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1-03-17] 尹國駒上訴澳終院駁回

放大圖片

尹國駒母親聽判後遭大批記者包圍。

 【本報訊】澳門消息:擾攘時近三年的尹國駒案昨終於有了最後的裁決,澳門特區終審法院一概駁回案中六名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決定維持中級法院的判決,即尹國駒要入獄十三年十個月:施青雲七年九個月;黃韻華九年;林玉燕及尹國雄五年半;黃達豪九年八個月。

 尹國駒的辯護律師雷正義對此表示失望,並堅稱原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是在沒有足夠證據情況下裁定其當事人有罪,他會於六十日內就事件向歐洲聯合國人權公約組織提出上訴。昨到庭旁聽的尹母則哭訴:「法院唔公平,傳媒無幫他們,縱火燒車與其子無關,但亦歸咎他們所為。」

尹律師決上訴聯國

 案件於昨日上午十時宣判,主審法官朱健一氣呵成以葡語宣讀長達三個半小時的裁決書,他逐一否定被告等的每項上訴理據。朱健指出,尹國駒上訴理據指原審合議主席埃斯特法官似是特意自葡國聘請來澳負責審理其案,故原審法院是違反法官管轄權的法定原則。

 對此朱健重申,由於原處理此案的文弟士法官離職,司法委員會委任另一法官接替是正常的,且埃斯特並非單純處理尹案,而是將原屬第四科文弟士法官處理的案卷全數接手,當中並不存在有任何抵觸法官管轄權的法定原則。

須繳付堂費司法稅

 另外,在洗黑錢罪方面,由於已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等是從不法活動中賺取豐厚的利潤,他們透過購買不動產,開設公司等途徑將不法所得的資產轉換為合法資產,故原審法官是有足夠證據指控他們該條罪行。

 上訴人又指原審法官取證方面存有錯誤及指他們為「十四K」首領及成員亦是無中生有的指控。對此終審法院認為,六名上訴人此項罪名亦是得到證實的,證據顯示他們早於八九年已為該組織的一員,尹國駒更於八九年以「十四K」首領身份到警署與其他三大社團首領進行非正式會談。

 至於充公財產方面,朱健表示,原審及中級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因為根據法例,法院無須逐一證明哪筆款項是進行非法活動得來才可充公,故此法院在證實他們的資產是從非法活動得來便可充公。此外,朱健亦逐一講述駁回其餘上訴人的理由。就尹國雄所新增的上訴理據,終審法院以非為其權限為由,拒絕受理尹國雄新增的上訴理據。

 尹國駒等六名上訴人昨只由代表律師出庭聽判,他們被駁回上訴後,除要繳付上訴堂費外,還要繳付司法稅,當中以尹國駒所支付的司法稅最高。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