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21] 高官親屬營商規定出台
【新華社北京二十日電】中央紀委近日發出《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的通知,要求各地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幹部任職地區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准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諮詢等有償中介活動;二、不准從事廣告代理、發布等經營活動;三、不准開辦律師事務所,受聘擔任律師的,不准在領導幹部管轄地區代理訴訟;四、不准從事經營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五、不准從事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已經從事上述經商辦企業活動的,或者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或給予組織處理。規定發布後,再從事上述活動的,對領導幹部本人以違紀論處。
通知指出,這一規定適用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的其他成員,按照分工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制定的具體規定。在人大、政協任職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幹部根據該領導幹部到人大、政協任職前所任職務執行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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