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23] 遭殺蟲水炸傷男子獲償四百萬
【本報訊】三年前在土瓜灣偉恆昌新村,噴殺蟲劑時引發爆炸被炸重傷,失去工作能力的男苦主,向高院興訟索償,法庭昨日裁定殺蟲水製造商及批發商要向苦主賠償四百萬元。
高院法官指製造商沒有在殺蟲劑上印上足夠警告字眼,包括寫明不能在空氣不流通的地方及關掉電器才使用等,雖然包裝說明有寫上在密封地方內噴藥後才開窗,但未有標明必須關掉電器,而其它牌子殺蟲劑則有標明要關電器才噴藥。
與訟人林武斌,卅九歲,九八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在土瓜灣家中噴灑一支珍寶牌殺蟲劑,當時廚房洗衣機正運作,殺蟲劑內易燃物質遇上洗衣機火花引發爆炸,原訴人被炸至重傷,右半身輕微癱瘓,失去工作能力,一家人要靠綜援過活,他入稟高院向殺蟲劑製造商及批發商索償六百萬元。與訟人「珍寶殺蟲劑」製造商平湖寶盛雅素製造廠,批發商美惠藥行,昨日法庭判決製造商要負責任,賠償四百萬元,而批發商則不用負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