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30] 實施破產法漫漫十五年
本月中,世界銀行首次公佈了一份長達十萬字的《中國國有企業的破產研究》報告,回顧中國國有企業實施破產制度十五年的歷程,並提出了四個方面二十九項具體建議,包括建議中國應盡快為非國有企業和公司化改造後的國有企業出台新的破產制度。這個報告一經推出,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世行的此次研究報告主要事實基礎是一九九九年五月在五個城市進行的以十五個破產實例為重點的會談。這些城市是上海、瀋陽、長沙、蕪湖和婁底。它們的城市規模、法律和商業基礎結構的發展以及政府為實施破產和兼併而採用的債務沖銷計劃的內容等方面具有代表性。能夠清楚地勾勒出《企業破產法》(試行)實施十五年來的歷程。
五城市考察十五案例 勾劃國企實施破產路
中國的破產制度始建於一九八六年。試行的《企業破產法》一九八六年被通過,但在此後的幾年中很少得到實行。一九九四年開始在一些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中實施的優化資本結構試點使這種情況開始發生變化。這一試點對解決破產的社會約束進行了探索,主要有將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單獨拿出來用於支付職工的「安置費」,同時要求企業的社會性資產由市政府接管。
參加試點的企業主要是以行政方式挑選的,主要由地方政府的代表控制。債權銀行的權力很小,只是分配其每年的債務沖銷額度,而該沖銷額度又受稅制的限制,這就產生了優化資本結構試點中的「呆壞帳核銷指標」。後來,又要求把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也用於職工安置,試點範圍也擴大到了大多數大中城市。相應地,試點中的破產國企的數量在一九九六年達到約一千一百家,涉及六十八萬名職工,四百三十億元債務和一百多億元的呆壞帳核銷指標。
國有和非國有企業的破產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已相當普遍,大約在二萬五千例以上。近年來出現了很多相當大的國企、上市公司、合資企業、金融機構以及有大量外債的債務人破產或被起訴破產的案例。到目前為止,破產概念以及重要性已為人們接受。經驗和操作能力已經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這使得國有企業的破產一旦向法院申請就能迅速得到處理。但是,目前的破產制度仍需改革,多數破產制度都極不完善而且沒有適用於自然人企業的制度。目前中國正起草新的破產法,並已取得很大進展。
在世行的這份研究報告中一共提出四個方面的二十九項建議。第一部分是建議盡快為非國有企業和公司化改造後的國有企業出台新破產制度。指出越來越重要的非國有經濟還沒有一個正常運行的破產制度,希望新《破產法》對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不要區別對待,並且將自然人從一開始就納入新的破產制度。
四方面提廿九項建議 改進信貸體系為重點
第二部分提出了國有企業破產改革中的過渡性改進措施。指出在現行的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產法》的實施過程中,應該減少地方政府在破產過程中的槓杆作用。
第三部分指出主要機構在破產過程中的能力、實踐作用和獨立性應該加強,以便減少對現有制度的濫用,同時將債權人帶到談判桌上來,為將來破產框架改革做好準備。
最後一部分指出中國破產制度還將得益於廣義上的信貸體系的改進,成為整個建議的重頭戲,具體措施有:出於稅收原因對貸款准備金設立的百分之一的減免率封頂應盡快修改。協議式法庭外重組的法律框架應予加強,以便於銀行從事理性的債務處理,如到期貸款的延期和減少貸款本金等,以幫助避免有挽救可能的企業的破產。考慮為困境企業設立超級擔保或者佔有中的債務人融資的法律制度,因為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通常有賴於新的資金。發展二級債務市場的制度框架。盡快實施信貸信息制度。此外與破產密切相關的問題信用擔保,如抵押、質押和保證等幾個方面也需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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