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03] 《上市公司檢查辦法》出台
【新華社北京二日電】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了《上市公司檢查辦法》和《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制度實施辦法》兩項新規定。這是中國證監會為加強上市公司監管,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採取的又一舉措。
必要時可約董事長談話
中國證監會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將據此對上市公司進行檢查實施,證監會一九九六年發布的《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新法與老法規相比,這次發布的《上市公司檢查辦法》對檢查方式、核查的主要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主管業務部門認為在必要時可直接約見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
《上市公司檢查辦法》規定,針對上市公司的檢查方式分為巡迴檢查和專項核查。專項核查是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的調查核實。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核查;投資者投訴問題和輿論關注問題的專項核查;重大資產重組情況的專項核查;證監會認為應予核查的其它事項。
巡迴檢查及專項核查
《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約見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嚴重資不抵債或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拍賣導致公司失去持續經營能力的;控制權發生重大變動的;未履行招股說明書承諾事項的;公司或董事會成員存在不當行為,但不構成違反國家證券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認為確有必要的。
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其他有關人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中介機構執業人員參加談話。談話對象不得無故拒絕、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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