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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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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04] 偷陪葬品三技工遭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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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案後起回的部分陪葬品。

 【本報訊】前市政總署三名現職技工及一名前技工在歌連臣角火葬場自棺木盜取陪葬品案,昨日在區院宣判,法官判被告黃志森入獄十八月,被告李劍華入獄九月,被告林志強入獄九月,被告邵日享則押後本月廿四日宣判。法官判案時稱,被告等偷陪葬品雖是鼠竊狗偷所為,但不理死者尊嚴,令火葬場蒙上陰影,財物價值並不重要,罪行則非常嚴重,判刑如上。

 四名被告為技工邵日享,五十歲;黃志森,三十七歲;李劍華,四十六歲;及前技工林志強,六十五歲,被裁定共十三項盜竊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九一年十一月至九九年十月期間,在火葬場從棺木盜取多件貴重物品及衣物,包括四隻手錶、一枚戒指、三對鞋、兩副眼鏡、一個金屬扣、一柄棺木把手、一個中國樂器「二胡」、一套運動服、一件外套及一個腰包。

 廉署於九九年接獲前市政總署管理層轉介投訴,指稱有職員盜竊陪葬品,並懷疑案件涉及貪污,遂展開調查,揭發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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